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7-10-12 16:22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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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为建设“三化”大武汉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在中共武汉市委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与时俱进,准确把握立法工作的新特征、新思路,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通过立法和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凝聚武汉力量,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发挥立法在服务发展大局中的作用。落实市委立法建议,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把立法资源转化为发展优势。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就产业转型升级、知识产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创新等重大发展事项,先后制定法规和作出决定10余件(项),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引领推动作用,增强城市发展制度竞争力。今年,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作出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城市亮点区块建设的决定》,为城市亮点区块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作出《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政府投资计划审查监督的决定》,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作出制度规定。

  二、发挥立法在保障改革创新中的作用。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采取自行清理、委托清理、滚动清理方式,近年来开展3次大规模的法规清理活动,集中清理了法规中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事项,以及有违创新规律、阻碍创新发展的条款,保障我市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助推我市全面创新改革,作出了《关于鼓励创新 宽容失败 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解决创新改革者后顾之忧问题,对于优化我市创新环境、激发创新活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审查市政府和各区人大常委会报备的705件规范性文件,维护了法制统一。

  三、发挥立法在凝聚民意民智中的作用。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夯实城市治理的民意基础。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和修订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办法、全民健身条例、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为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作出制度安排。注重发挥市民主人翁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和文明建设,在制定和修订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条例、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法规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民情民意,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形成城市建设和治理共识。

  四、发挥立法在优化生态环境中的作用。以立法推动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精心呵护得天独厚的资源禀赋,彰显武汉山水园林城市特色。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制定和修订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湖泊保护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回应了社会重大关切。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是全国首部生态框架保护地方性法规,为我市永续发展筑牢生态基础。修订后的湖泊保护条例,被誉为“最严湖泊保护法规”。今年,又审议通过了《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用法制力量促进全社会“禁磷”,改善我市水环境,促推我市生态环境保护。

  推进我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优化社会治理结构,提高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是我市今年十项全局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建设“三化”大武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市推出多种改革举措,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党建引领作用持续强化,街道社区服务功能逐步加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基本建立,网格管理服务体系做实做优,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日渐完善,治理能力逐步提升。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基层社会治理中仍存在的种种问题:一是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的职责分工不合理,基层干部不堪重负;二是基层干部的“辛苦指数”并未换来群众较高的“幸福指数”;三是政府的民生投入逐年增加,群众的“获得感”却没有显著提升;四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主要还是党委政府,居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不高。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源主要是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矛盾:一是多元、复杂的基层社会结构与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矛盾;二是人们多层次、多样性的需求与基层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相对不足的矛盾。

  可见,要解决我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难题,需要从解决上述两对矛盾入手。一方面,要打破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使新的社会治理模式能够与多元、复杂的基层社会结构相适应;另一方面,要提升基层公共服务能力,使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够满足人们多层次、多样性的需求。在解决这两对矛盾的过程中,我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将不断推进。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转变治理理念。面对社会主体多元化和社会需求多样化、分散化的现实问题,政府应当不断解放思想,努力突破传统的治理观念和思维方式。要在发挥好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引导市民增强主人翁精神,激发基层自治活力,建设政府、社区、居民之间伙伴关系,推进参与式民主实践,实现从“为民作主”到“居民自治”的转变。

  二要优化主体结构。各地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表明,创新社会治理必须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架马车”的作用,社会组织是城市治理举足轻重的“第三力量”,社会组织的参与是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结构得以优化的根本途径。要针对社会治理中群众的现实需求,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使社会组织能够发挥增强居民主体性和凝聚力、发现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与政府协同生产公共服务等作用,使其成为党委和政府的有力助手。

  三要创新工作机制。要逐步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形式的公共服务多主体供给的合作治理模式。整齐划一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已无法满足人们多层次、多样性的需求,项目制的优势在于针对性、时限性、精细化和可评估。各个社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在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支持下,开发、组织各种服务项目,以此增强公共财政投入的针对性和合理性,使需要帮助的群体能够真正受益。

  四要加强法治保障。第一,修订《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和工作机制,理顺街道与职能部门、社区的关系。第二,制定《武汉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条例》,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第三,制定培育、引导我市各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保障其合法权益,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法治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坚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实现社会治理精细化。这为我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指明了方向。转变治理理念、优化主体结构、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法治保障,是推进我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路径。

   

  

  责编:叶圣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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