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环车罚公告[2013]15号 武汉市青山区环保局关于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机动车所有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告

2014-12-15 11:22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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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实,以下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依据《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下列机动车所有人予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序号机动车所有人车牌号码车牌颜色排放时间排放地点

  1 吴群鄂AL7E88蓝牌2013.9.29青山区冶金大道

  2彭云海鄂AP2862黄牌2013.9.27青山区沿港路至和平大道

  3张正旺鄂AJ4880蓝牌2013.9.29青山区和平大道

  4 张万安鄂A6C832蓝牌2013.9.16青山区三环线青王路段

  5刘辰霞鄂AR3368黄牌2013.9.9青山区冶金大道

  6李磊鄂A79920黄牌2013.9.9青山区冶金大道

  7乐选军鄂A56G18蓝牌2013.10.10青山区沿港路

  8 陈景芳鄂A79342黄牌2013.8.14青山区友谊大道

  9 钟康胜鄂AE9232黄牌2013.8.30青山区工业路

  请上述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青山区环境保护局4楼403室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环保局或青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上述公告内容,本局已同时以邮寄方式送达)

  (联系人程军、毛振乾,联系电话86885702)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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