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车罚公告[2013]27号 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机动车所有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告

2014-12-15 10:39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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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实,以下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依据《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下列机动车所有人予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序号机动车所有人车牌号码车牌颜色排放时间排放地点

  1刘睿鄂AR6878蓝12.7三环线(硚口古田二路口高架桥头)

  请上述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武汉市江汉区台北路217号海迪商务中心A栋7楼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上述公告内容,本局已同时以邮寄方式送达)

  (联系人徐康裕,联系电话85755513)

  201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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