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车罚公告[2014]002号东湖开发区分局关于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机动车所有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告

2014-12-15 10:37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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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环车罚公告[2014]002号

  经查实,以下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依据《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下列机动车所有人予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局将依法处理。

  序号机动车所有人车牌号码车牌颜色排放时间排放地点

  1周 雄鄂AAX013蓝色2014.7.31关山大道路段

  2武汉立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鄂A6G556蓝色2014.8.6关山大道路段

  3武汉捷安顺泰物流有限公司鄂AHE257黄色2014.7.31关山大道路段

  4武汉至顺汽车通勤服务有限公司鄂AR1855黄色2014.7.8大学园路三环线段

  5武汉武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鄂AQ3558黄色2014.8.8关山大道路段

  6湖北九头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鄂AKP380蓝色2014.8.13珞瑜路光谷段

  7武汉恒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鄂APQ878蓝色2014.8.13民族大道路段

  8武汉鹏程九洲运输有限公司鄂A3KP85蓝色2014.8.13珞瑜路光谷段

  9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鄂AH9403蓝色2014.7.19珞瑜路光谷段

  10武汉市彭浩翔通勤车服务有限公司鄂AH1581黄色2014.8.15光谷大道

  11湖北中华物流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鄂AH2D29蓝色2014.8.15光谷大道

  12武汉威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鄂ART885蓝色2014.8.15光谷大道

  13殷克春鄂A59690黄色2014.8.15光谷大道

  14武汉恒鑫泰物流有限公司鄂AJ5E56蓝色2014.8.15光谷大道

  15武汉盟盛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江夏运输分公司鄂AKW618蓝色2014.8.19光谷大道

  16武汉九头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鄂AK2M83蓝色2014.8.15光谷大道

  17武汉华昌旅游公司鄂A59752黄色2014.8.13珞瑜路光谷段

  18武汉泊银商贸有限公司鄂AB2508黄色2014.8.15光谷大道

  请上述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武汉市武昌区珞瑜路546号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环保局1514室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环保局或武汉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上述公告内容,本局已同时以邮寄方式送达)

  (联系人:施贾明,联系电话67880452)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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