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

2013-02-28 13:52 我要评论
调整字体

  为了调动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力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抆部、教育部等部门《关于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若千规定》以及湖北省、武汉市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杈利归属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与非职务科技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界定.

  第二条经学校批准,科技成果可采用以下形式进行转化:

  (一)向社会企业或校属独资H(或合资企业)一次 性技术转让;

  (二)以技术成果向社会企业或校属企业进行技术入股;

  (三)学校通过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的方式,批准相应技术入股组成股份制僉业进行成果转化。

  第三条学校支持科研团队结合地方经济、区域经济的 要求,依托学校学科和专业优势,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出资,与地方政府、企业联合建立研究院。研究院的设立、运行等,依照学校相关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科技成果向社会企业或校属企业进行一次性转让,其技术转让项目按学校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技术转让收入经费的使用和分配按学校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办法和专利技术转让暂行办法实施.成功对外转让专利权 后,学校以所取得的净转让费为基数,一次性奖励发明人(设 计人)70%,

  第五条以科技成果向社会企业或校属企业进行技术入股,其技术股份可以评估作价占企f注册资本的70%。具体股份比例可在发起人协议等合同或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以科技成果入股所取得的技术股份,股权由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武汉理工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同) 享有。项目或成果完成的单位(院、所、中心)享有该部分技术股份中的5%的收益权。科技成果发明人(或项目组)享有该部分技术股份中的70%的收益权。项目组的收益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二次分配。

  以学校专利技术入股所取得的技术股份,也可以依据学校专利技术转让暂行办法,由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学校享有50%,发明人(设计人)享有50% .

  第七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专用设备入股组成股份制企业,学校通过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的方式,批准股权由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同享有,具体实施按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学校教师、科研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选派、任命开办科技实体或经营管理科技实体, 在其任用期内可享有该实体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实体决定。

  第九条学校设立产学研特聘教授岗位,推进高层次产学研工作、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产学研特聘教授尚位设置与管理依学校规定的具体办法实施决定。

  第十条学校设立科技创业岗,鼓励科研成果主要发明人创办与学科紧密相关,且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持股的科技企业. 离岗专职创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所、 中心)批准同意后,由学校审批并签订协议。

  科技创业岗的设置、离岗专职创业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等按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1月10日

扫二维码上长江网移动端
分享到: 0

文化社会

财经健康

旅游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