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街老房保护有了“紧箍咒”

坐落于汉口沿江大道171号的东方汇理银行(第一批二级保护建筑,已上升为文保单位)

坐落于胜利街、南京路下首的咸安坊(第一批一级保护建筑)

坐落于武汉大学内的武汉大学老图书馆 (第一批一级保护建筑,已上升为文保单)
(来源:长江日报)《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今起实施,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疑。
问:我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现状如何?
答: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市房管、国土规划、文化部门依据职责全面加强对全市历史文化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近10年来,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编制完成了《武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青岛路片保护规划》、《武昌古城保护与复兴规划》、《汉阳旧城风貌区规划》、《青山红房子历史地段保护规划》等20多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详细规划。建成中共五大会址纪念馆,并修缮了农讲所历史街区。特别是在2011年辛亥百年前夕,建成辛亥革命博物馆、首义广场等,全面维修辛亥革命遗址和纪念地,修复了首义片、洪山片、昙华林三个历史街区,城市历史文化底蕴得以彰显,城市综合品质得以提升。 2012年,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全面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目前,《武汉市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等一批保护规划获市政府审议通过,叶蓬公馆等20处建筑列为我市第七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目录并予以公布,江岸区青岛路片、“八七会址”片和一元路片、硚口区汉正街片及武昌区昙华林片等5个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正在抓紧推进,江汉关博物馆和中共中央机关旧址纪念馆的筹建工作进展顺利,各项工作成效明显。
问:《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全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我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既有的法规、规章已不能适应我市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解决当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保护措施不力、保护资金不足、公众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2012年9月2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责,保障了资金投入,加大了对危害优秀历史建筑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我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切实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促进全市上下形成共识,着力打造历史文化风貌区,将提升城市功能与延续历史文脉统一起来,实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打造“文化强市”的战略目标。
问:《条例》颁布施行后,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将采取哪些贯彻落实措施?
答:《条例》于今年2月1日颁布施行,市政府高度重视,近日已制发贯彻实施意见,各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将积极采取五项措施,切实贯彻落实《条例》。
一是积极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通过媒体专访、发放宣传资料、开辟报刊专栏、组织培训讲座等形式,让广大街道、社区、优秀历史建筑产权人和使用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领会《条例》精神和内涵,为依法顺利施行《条例》营造良好的氛围。市直各相关部门重点对保护工作涉及的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是加快制定《条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市直各相关部门依据《条例保赋予的保护职责,加快制定部门规章或配套规范性文件,并认真组织实施,为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是制定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借鉴天津等城市先进做法,市房管部门将会同国土规划、文化部门逐步制定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为每幢建筑“量身定做”保护、整修、使用的技术指南。告知建筑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在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使用和修缮保护管理中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四是拓展项目实体运作方式。多渠道拓宽融资方式,近期,继续加快推进保护示范项目的续建工作,启动汉口租界风貌区保护建设工作;加速推进和完成中共中央机关旧址纪念馆、江汉关博物馆、汉口水塔博物馆等3个保护示范项目的腾迁、修缮和开馆等工作。
五是各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加快形成保护合力。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利用促进保护”的原则,以“十二五”时期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基本成形、“十三五”时期全面建成为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责,紧密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合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问:《条例》对全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管理体制机制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多个管理部门。为了做好保护工作,《条例》对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二是明确了综合协调机构,规定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鉴于保护工作的专业性比较强,还规定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等有关事宜的论证和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在专家委员会的组成方面,强调了热心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社会人士的参与。三是对房屋、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界定,并要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考虑到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任务较重,仅靠行政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有必要建立表彰、奖励机制来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因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
问:房管部门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有哪些职责?
答:市房屋主管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一是负责优秀历史建筑评审的组织工作,二是制定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审查优秀历史建筑维修、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三是指导区房屋主管部门开展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除此之外,市房管主管部门还要组织实施全市优秀历史建筑的资源现状调查、档案建立、修缮方案技术论证、建筑实测、保护图则编制等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资源普查、推荐申报和巡查监管等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对发现危害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属于房管部门执法范围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转送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如何确定?
答:《条例》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条件、确定程序等作了规定。一是对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条件作了规定,即历史遗迹较为丰富、文物古迹较多、优秀历史建筑密集且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真实地反映武汉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二是对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条件作了规定,即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备《条例》第十三条列举的其他七项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为了使建成不满五十年,但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建筑,也可以作为优秀历史建筑加以保护,《条例》作了例外规定。三是明确了确定程序,即由市规划、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建议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同意并按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予以公布。
《条例》规定,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推荐优秀历史建筑。
问:《条例》对保护工作资金保障方面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目前,我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筹措主要依靠财政投入,由于缺乏保护鼓励机制,产权人自发保护的积极性不高,导致保护资金匮乏,不利于保护工作持续推进。为此,《条例》从三个方面保障了保护资金的投入:一是根据《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财政资金的投入;二是规定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工作,拓宽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三是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各界的捐赠以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通过上述措施,在政府加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拓宽筹资渠道并依法设立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了保护工作顺利推进。
问:《条例》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条例》第三章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的总体要求,即应当保持和延续其历史风貌、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二是要求主管部门编制保护规划,在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按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个层次进行保护,明确了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四是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实施保护改造设定了严格的程序,即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征求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报请专家委员会评审同意后,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保护改造。此外,《条例》还对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完善消防设施和通道等作了规定。
问:《条例》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条例》第四章对加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总体要求,即应当符合保护优先、修旧如旧、安全适用的要求,整体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元素、历史信息和附属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园林景观、设施、设备等。二是规定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逐幢编制保护图则,明确保护范围及其保护、修缮和使用的具体要求。区房屋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对违反保护图则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三是规定了优秀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要求使用和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四是列举规定了禁止危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并设立了处罚规定。五是针对违法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作了从严处罚的规定,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以外,还明确规定要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还对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活动作了严格限制。
问:《条例》颁布实施后,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条例》规定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要依法承担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责任,在使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与区房管部门签订保护责任书,知晓自己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二是应按照要求整体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元素、历史信息和附属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园林景观、设施、设备等,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合理使用建筑,保证建筑的使用安全。三是要依法承担对优秀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责任,需要维修或装饰装修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方案应当报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查。四是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的使用性质。除了上述注意事项外,还要注意在使用中不得有危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禁止性行为。
问:《条例》对防范和处理危害优秀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从多个方面强调加大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力度,以防范和应对危害优秀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
一是建立举报投诉机制,《条例》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规划、房屋、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为此,市房管部门要求区房管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或投诉有危害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时,区房管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核实情况依法处置。
二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条例》第四十三条列举规定了禁止危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包括以下六类:一是禁止擅自拆改围墙,改变建筑外墙材料和色彩,在建筑外墙上增设、拆改门窗,改变建筑造型和风格;二是严禁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三禁止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四禁止在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五是禁止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六是其他危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若违反上述规定,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三是完善巡查监管制度。《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为落实此规定,市房管部门专门制定了《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巡查监管办法》,要求对纳入巡查范围的每栋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定期巡查,将巡查的时间、内容、对象、人员及发现情况的处理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GIS信息管理系统。在巡查中发现有危害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转送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全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主要五个层次
一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二是汉正街传统商贸、汉口原租界、汉阳旧城和武昌旧城等4个旧城风貌区;三是青岛路片、“八七会址”片等16个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四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目录51处(规划范围)、工业遗址保护目录29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281处及优秀历史建筑181处;五是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责编:张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