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如何进行登记备案?
一、租凭房屋前应当了解哪些情况?
答:1、确定房屋是否为法律规定不能出租的。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14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有重大安全隐患,且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2)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3)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的。
2、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住房,要查看其房产证或房屋买卖合同等权属证明文件,验看出租人的身份证是否与房产证等文件一致;
3、查看房屋的实际使用条件与状况,并在合同中予以载明。
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注哪些意事项?
答:1、市房管局已与工商部门联合制定了《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可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SCXX.WHFCJ.GOV.CN下载),房屋租赁双方可参照执行。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应载明以下事项:(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3)租赁用途和期限;(4)租金及支付方式;(5)交房时间;(6)房屋修缮责任;(7)转租的约定;(8)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9)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2、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及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与受转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3、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社区流管站(住宅)或房地产管理部门(非住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并执行标准租金的,不需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三、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答: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
(一)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住宅房屋出租人应持规定资料到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
(二)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持规定资料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证件(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五、承租人是否能改变房屋用途?
答:承租人需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六、涉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咨询和代理事项有哪些?答: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应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书面咨询按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个月至一个月成交租金额一次性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