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赠与及婚前房屋纠纷如何处理?

2013-08-07 10:38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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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当事人是否取得继承权?


   
李甲系李某的儿子,高某是其继母。李某于200710月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李某与高某结婚前所购买的住房一套归李甲所有。李某因病于200712月份去世。20081月,李甲到法院起诉继母高某,要求按遗嘱来分配遗留的财产。高某以李甲未对其父尽赡养义务,且李某在立遗嘱时已处于病危状态,遗嘱应属无效为由提出答辩,要求法院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继承人李某遗留的住房一套李甲所有。
评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该房产是李某的婚前财产。因此,李某有权就该房产进行全权的处置,其妻高某不享有共有权。

案例2
已赠与房屋能否收回?


   
张某将所购住房登记在儿子张甲名下。2007年,张甲与其妻刘某离婚,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张某不同意,遂将房屋登记机构告上法庭,要求撤销颁发给张甲的房屋所有权证。法院经审理认为,1999年,张某将其所有的住房,以张甲为产权人、刘某为共有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产登记并办证,登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据此,法院驳回张某的起诉。


评析: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张甲和刘某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张某无权要求撤销所有权证。

案例3
婚前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


   
袁某于20022月购得一套房屋。20064月,袁某与胡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由袁某将该房屋卖给胡某(袁某之女的男朋友)。2006年,袁某之女与胡某登记结婚。2008年胡某将房屋卖给童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88月袁某向法院起诉,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应属于袁某,请求撤销向童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法院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袁某将房产转移至胡某名下的行为发生在2006年,当时胡某与袁某之女没有登记结婚,该房屋为胡某婚前取得。因此,胡某与童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若袁某认为胡某采用欺骗手段获得该诉争房屋,为另一法律关系,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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