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与时代同行
关键词3:环境信息公开
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环境保护部门率先响应,制定了《环境保护公开办法(试行)》,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正是在这个《办法》的指引下,大量的公众向环保主管部门和企业申请了信息公开,原先被遮遮掩掩的环境信息,由此大白于天下。
一家研究机构从2009年以来,连续对中国113个城市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能力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实施3年来,各城市已经慢慢适应了这个“环境诚信工具”,已经开始对社会监督起到了推动作用。通过政府公开发布的企业监管记录,公众得以了解一些污染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而一批超标违规的企业也在出口、上市融资、环境表现评比等过程中感受到了来自各界的压力。
关键词4: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大体分为两种,一是对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件,能够有效地参与。二是对于自己关心、但未必与自己直接利益相关的事件,也能够有渠道参与。云南、山东、江苏、贵州等省陆续设立的环保法庭,对维护环境受害者的尊严,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起到了有效的作用。2012年,海南首个基层法院环保法庭在海口琼山揭牌成立。2011年1月,环保部出台了《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保社会组织通过与各级环保部门合作或自发在社会上开展了大量以保护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目的的环保活动,已成为连接政府、企业与公众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为此,“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方面有所作为。要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规范引导,要建立与环保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听取环保社会组织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回应环保社会组织的有关诉求,切实保障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深化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支持他们开展大型环保公益宣传活动,参与有关环境政策的制定。要进一步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政策指导力度,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及时传递中央关于环保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环境保护部有关工作安排方面的重要信息,并积极为环保社会组织开展国际民间环境交流合作搭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