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商出台20条服务台资企业“新政”

2011-09-30 09:37 我要评论
调整字体
(长江日报 记者王志新 通讯员俞斌 刘昕蕾)昨日,市工商局出台《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进一步服务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20条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登记、优化台商投资发展环境等方面进行创新。

    《意见》规定“台湾地区投资者来汉投资,允许其凭返乡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这意味着,台湾地区自然人可以直接来汉投资办公司。

    根据新规定,今后境内自然人不必采取先注册一个内资企业再与台商合资经营等方式“绕道而行”,我市个体户也可以和台资企业进行合资合作。

    此外,“允许台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投资者习惯用语、专有名称或自己持有的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

    《意见》还规定“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直接或通过其在大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投资性公司申请商(字)号预保护,预保护的有效期为3年,3年之内他人不得申请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字)号。”

    目前台湾地区百强企业中已有台塑、富士康等50多家大企业在汉投资。截至今年9月底,全市实有台资企业269家,投资总额近4亿美元,武汉已成为中部地区吸引台商投资最密集的城市。

责编 吴蕾

扫二维码上长江网移动端
分享到: 0

文化社会

财经健康

旅游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