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1、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面积测量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答: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面积测量标准和依据是国家测量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TB/17986-2000)和市房管局制定颁布的《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
2、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算有那些具体规定?
答: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指房屋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权属建筑面积等测算。房屋建筑面积按栋进行计算。
3、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算中对阳台有那些规定?
答:房屋的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阳台自行封闭的,视为不封闭。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由哪些组成?
答: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包括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基本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指产权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一般按各产权业主的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
5、房屋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和应分摊的建筑面积有那些?
答: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包括:设计为人防工程的房屋以及避难层(间),或利用人防工程、避难层(间)的公共服务用房;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独立使用的车位、车库、仓库、杂(储)物间等;作为机动车、非机动车集中停放的部位等;建在栋内或栋外,为他栋或多栋服务的变(配)电房、水泵房、值班警卫房、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公共走廊、市政设施用房及为社区服务的公用房屋等;规划批准的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设备(结构)转换层;房屋中用作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的架空部分;用作公共休憩的亭、走廊、塔等建筑物。物业公司的经营办公用房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栋内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电梯井、观光井(梯)、提物井、室外楼梯等垂直通道及管道井、垃圾道等的建筑面积;栋内共有的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平通道的建筑面积;栋内共有的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等的建筑面积;栋内为本栋服务设在地下或地上的变电室、消防控制室、水泵房、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他在功能上为整栋、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位于建筑物外墙中心线外侧的墙体。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中心线为界,位于公共建筑一侧的墙体计入公共建筑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房屋的权利人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时怎么办?
答:房屋购房人(权利人)对房产证的建筑面积有异议时,可以向房产证附图上的房产测绘单位反映,也可向武汉市房地产面积测算鉴定站申请鉴定判断。鉴定站联系地址武汉市青年路314号 电话 85759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