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如何办理?
1、房屋继承登记是否需要所有的继承人到场共同申请?答:需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屋继承登记由继承人单方申请。因此,需所有继承人到场共同申请,不能到场的继承人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权利人姓名变更,原《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答: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个人名称变更登记。
申请人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房屋所有权证;
④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
⑤房屋登记部门认为的其他必要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姓名(名称)、房屋坐落、面积等出现有误应如何处理?答: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权利人可以持申请书、权属证书及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更正登记。
4、遗失补发的公告公示时间多长?答:根据《武汉市贯彻〈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公告公示期为一个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公告公示期为六个月。
5、《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了,补办之后再进行买卖,怎么计算是否满五年?答:《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进行遗失补发后再进行交易的,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认定计算是否满五年。
6、《房屋所有权证》破损怎么办?答: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27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因此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申请办理验换证手续。
7、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答: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49条规定: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 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 其他必要材料。
8、司法协助转移登记,被执行人不予配合提供执行房屋权属证书怎么办?答:根据《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房产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武房发〔2010〕35号文)第三条第(五)款规定:“被执行人无法联系或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权属证明书》的,房屋登记机构公告后,注销被执行房屋权属登记证明。公告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9、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房屋如何申请登记?是否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答: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