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试点终期总结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批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终期总结工作的通知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根据国家旅游局第二批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2013年底将对第二批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进行终期总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终期总结方式
各试点单位的终期总结工作由所在省级旅游局组织开展。国家旅游局将根据对省级旅游局报送的终期总结材料的审核情况,按一定比例对试点地区进行抽查。
二、时间安排
1.10月31日前,各省级旅游局完成对本地区试点单位的终期总结工作,并将工作报告和试点地区的终期总结资料提交国家旅游局。
2.11月初-11月中旬,国家旅游局对省级旅游局提交的试点地区终期总结资料进行审核。
3.11月下旬-12月底,根据对试点地区终期总结资料的审核情况,国家旅游局对部分试点地区进行抽查。
三、试点地区终期总结资料内容
1.试点地区终期总结情况报告。
2.省级旅游局根据《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工作标准》对试点地区的打分,包括各项目得分。
3.各项目打分依据简述。
4.各项目得分的佐证资料,应包括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文件资料以试点年度2012年、2013年为主。
5.试点地区满意度测评报告。
四、终期总结依据
1.试点地区
对试点地区的终期总结,主要依据《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工作标准》(可在http://lybz.cnta.gov.cn/网站下载)。其中,副省级城市应达到880分;地级市应达到850分;县(区)应达到820分。
2.试点企业
对试点企业的终期总结,主要依据《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工作标准》(可在http://lybz.cnta.gov.cn/网站下载)。试点企业应达到850分。
五、满意度测评工作
1.测评工作组织
各省级旅游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的满意度测评工作,或指导试点单位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
2.测评工作依据
试点地区满意度测评应依据《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游客满意度调查问卷》(见附件,可在http://lybz.cnta.gov.cn/网站下载)。副省级城市回收有效问卷不少于400份,地级市(区)回收有效问卷不少于300份,县级市(区)、县回收有效问卷不少于200份。
试点企业的满意度测评问卷由省级旅游局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经营服务特点设计,回收有效问卷应不少于100份。
六、其他要求
各省级旅游局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试点单位终期总结工作,并向国家旅游局提交工作报告和试点地区的终期总结资料。未通过终期总结的试点单位,或因 故主动申请推迟终期总结的试点单位,如希望继续开展试点工作,由省级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可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凡不提出申请的试点单位,视为自动 放弃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