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过且过。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精神不振,暮气沉沉,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工作上拈轻怕重,敷衍塞责,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
——工作推进不力。不深入基层一线,不靠前指挥,对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和重要工作推进中,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创新能力不强。疏于学习和思考,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工作思路不清。谨小慎微,墨守成规,习惯于老套路、老办法,凭经验办事,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遇到突发性事件,手足无措,应对失误,造成工作被动甚至重大损失。不能有效解决本地区本单位在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不强,局部利益和团体利益至上,各自为政,推诿扯皮,搞上有政策、下游对策,有利的就执行,无利的就不执行,影响整体工作。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严重,不调查、不研究,拍脑袋决策。服务意识淡漠,对基层和群众态度生硬,故意刁难,甚至吃拿卡要,对投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业绩平庸。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高。在本地区、本单位绩效考核和年度考评中处于末位。
——谋人不谋事。心浮气躁,重权轻责,只想做官,不想做事。回避矛盾问题,不敢担当,争功诿过。做老好人,不敢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拉帮结派,搞小圈子,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和谐稳定。
——纪律涣散。自由散漫,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擅自脱岗。上班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
——贪图享受。热衷于迎来送往,吃喝玩乐,铺张浪费。巧立名目,用公款旅游和进行消费娱乐活动。
——“走读”现象严重。在远城区和乡镇工作,工作日期间,无特殊情况经常不在工作地住宿,“走读”上下班。
《办法》(审议稿)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凡经查实的问题,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坚决追究责任,不搞下不为例,不搞迁就。凡有上述10种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不予提拔、岗位调整、降职或者免职处理。
责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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