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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汉创业暂行意见

2011-06-26 16:21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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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留学人员来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派、自费出国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包括在国外工作并已入外国国籍或者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在某个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二、引进留学人员的重点是以高层次留学人员为主,主要包括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所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居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的人员。

三、留学人员来汉创办企业,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人尽其才的原则,可根据需要优先办理一次审批、半年内多次往返港澳的证件和多次入境签证。取得外国国籍来汉创业的留学人员,可享受我市外国专家同等待遇。

四、我市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设立留学人员来汉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改善来汉创办企业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市财政拨款600万元设立武汉海外学人创业投资资金,上述两项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入1000万元,用于海外学子创业基地建设;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入500万元,用于本区留学人员的引进和支持其创业工作。

五、来汉创业留学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可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对其在国(境)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执业资格审核后予以承认。

六、人事行政关系在国内的留学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挂靠在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或其委托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留学前、后工龄合并计算,按国家的有关政策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人事代理事项免收相关服务费用。

七、来汉创业的留学人员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或创业所在地区的政府证明,经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免费办理入户武汉市的手续。

八、来汉创业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父母工作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国家有关规定以外的费用;在考试录取方面,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规定给予优惠照顾。

九、可根据需要购置或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留学人员公寓;还可为来汉创业留学人员提供短期居住房源,具体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房地局等部门落实。留学人员可购买市经济实用住房。

十、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的来汉独资或者合资、合作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参照华侨、华人和港、澳、台同胞来我市投资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十一、留学人员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我市创办的企业,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进入武汉海外学子创业园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可申请获得武汉海外学人创业投资资金的资助,并享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二、留学人员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或其它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经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经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应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及其它知识产权的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35%的,须报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十三、留学人员可用护照(中国护照和外国护照)作为申办企业的身份证明。

十四、取得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在汉获得的合法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免规定费用外,可比照外籍人员减免费用的规定执行;同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购买外汇,通过指定银行汇到国(境)外,或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外汇携带许可证携带出国(境)。

十五、留学人员在我市创业期间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六、市人事局为留学人员来汉创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市人事局设留学人员创业服务管理中心,为留学人员来汉创业提供联系、接待、咨询、代办有关手续等综合服务,并按市人事局会同市科委、市外办等部门制定留学人员在汉创业的有关资料认定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市科委、教委,市外办、外资办、侨办,市公安、国家安全、财政、工商、国税、地税、房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尽快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汉创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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