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引进扶持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奖励办法(试行)

2012-06-06 09:29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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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吸引更多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企业集聚汉阳,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型升级,特制定汉阳区引进和扶持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奖励办法。

  本办法所称总部经济,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全部职能或部分职能的总部经济企业及其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所称楼宇经济,是指在商务楼宇内从事贸易、投资、科研、咨询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凡在我区新注册,上缴税收额度达到一定标准的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企业,经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均可享受扶持政策。

  一、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一)对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经济企业,自企业产生税收起3个年度内,按照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实际所得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一个年度奖励70%,第二个年度奖励60%,第三个年度奖励50%。

  (二)对在我区购买土地自建办公楼,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经济企业,在土地价格方面予以适当支持。支持额度和方式根据企业的预期贡献和土地市场行情,一事一议。与税收奖励政策有重叠的,原则上不累加享受扶持政策。

  (三)对在我区购置写字楼用于办公的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经济企业,按50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自注册当年起3个年度内,每年到位1/3。

  (四)对租赁写字楼办公的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经济企业,自注册当年起3个年度内,按15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享受补贴期间,所租写字楼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

  (五)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或行业领军企业在我区注册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对其支持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楼宇经济扶持政策

  (一)对新开发建设商务楼宇项目的企业,在土地价格方面予以适当支持。支持额度和方式根据项目的预期贡献和土地市场行情,楼宇的规模、档次,一事一议。

  (二)对商务楼宇运营商,每年按楼宇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区级实际所得的5%给予奖励。

  (三)对年上缴税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楼宇经济企业,自企业产生税收起3个年度内,按照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实际所得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一个年度奖励70%,第二个年度奖励60%,第三个年度奖励50%。

  (四)对年上缴税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租赁写字楼办公的楼宇经济企业,自注册当年起3个年度内,按15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享受补贴期间,所租写字楼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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