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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武汉十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武汉综合新闻网 www.cjn.cn
发表时间:2009-04-09 15:10 来源:长江网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长江网讯  (记者 朱可 王华懿 通讯员 赵杰)4月9日上午,武汉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了《2008年武汉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多家省市、香港媒体受邀参加。

  会上,武汉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董宏伟发布了2008年武汉市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它们分别是:

  1、自接式轻钢龙骨”专利群体性侵权纠纷案

  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是“自接式轻钢龙骨”(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生产的自接式轻钢龙骨上市后,在武汉市场上假冒侵权(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单位多达几家,这种群体性的专利侵权行为给公司、市场、环境造成了损害。2007-2008年,该公司先后向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了6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后,依法对部分涉嫌侵权产品采取了封存、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并根据案情实际及法律规定进行调处。在受理的6起案件中,调解4件,其中汉阳区2家生产企业调解一次性赔偿专利权人20万元人民币。

  2、浙江康恩贝公司诉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XXX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康恩贝公司于九十年代初期,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前列康”文字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于2005年11月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先后通过公证处取证,证明被告XXX公司销售的被告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销的迪奥康牌“前列康胶囊”、被告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宣传的产品图片,均使用了“前列康”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前列康”相同,很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XXX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浙江康恩贝公司“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康恩贝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被告XXX公司对被告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额中的合理费用9,74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3、打击假冒知名品牌白酒案

  根据消费者投诉,2008年武汉市工商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侵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商标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茅台”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专项检查,查获涉嫌侵权商品57件,涉及大型酒店、饭店23家、副食店34家。共没收假冒“五粮液”酒491瓶、假冒“茅台”酒260瓶,罚款888564元。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查明犯罪嫌疑人梁虎于2007年初至2008年6月从四川武胜县的何某、贵州贵阳市的余某、严某处,分别以每瓶100元至20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水晶五粮液”、“飞天茅台”以及“国务院机关茅台”白酒,再以300元至700元的市场价格向武汉市的大酒店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梁虎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4、高某侵犯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PLAYBOY”商标专用权案

  2008年5月,高某从广州购进标称“PLAYBOY”的女装包106个、钱包138个,至工商部门查处时共销售女装包54个、钱包3个。经查证,涉案商品为假冒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品。武汉市工商局桥口分局依法对高某作出责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剩余的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5、武汉海关查获假冒商标商品案

  2008年11月3日,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关员在对出口快件进行查验时,发现三票共计51箱申报出境的“鞋”分别寄往英国、法国。该批邮件数量较多且品名申报模糊,拨打预留发件人的电话无人应答。经查,发现其全部为有着明显“NIKE”标识的运动鞋,共计988双,价值约148200万元人民币。经鉴定,均为假冒仿制品。武汉海关依法没收了该批侵权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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