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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文化体育产业企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10-23 15:15
来源: 中共洪山区委办公室 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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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党工委和办事处、乡党委和人民政府,人武部党委,区委各部委办,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文化体育产业企业的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洪山区委办公室

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文化体育产业企业的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洪山区文化体育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扩大文化体育服务供给,推动文化体育产业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加快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和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引导作用,加快不断提升洪山区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水平。根据《预算法》及洪山区制定的支持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洪山区文化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文体局管理。

第五条  区文体局每年进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项目的预期经济指标和相关资料;组织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评估;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项目进行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根据洪山区文化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负责建立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编制文化体育产业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审以及文化体育产业孵化器、园区的认定。

第三章  资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从事文化、体育及相关产业的项目和独立法人机构。

文化产业(不含创意产业)包含: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发行和版权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设计(含动漫网游);软件、网络文化;文化休闲娱乐;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文化中介代理等文化主导产业的企业和项目以及洪山区内文化产业基地、孵化器和产业园区建设。

体育产业包含: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馆服务、体育中介服务;体育培训与教育、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体育健康管理、智能体育硬件等产业的企业和项目以及洪山区内体育产业基地、孵化器和产业园区建设。

重点支持文化体育产业,小微企业孵化体系、骨干企业培育、企业上市奖励以及文化体育产业基地、园区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八条  有关文化体育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课题研究、项目评审等相关费用,与区财政局共同确定年初预算,经区文体局批准后,可以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新办或新引进的符合重点支持方向的文化体育企业,从在洪山区纳税之日起,可享受以奖代补政策,奖励标准为:不超过企业所缴纳税收中区级所得(须扣除征收成本,下同)的50%;对已有的符合重点支持方向的文化体育企业,成长性良好,所缴纳税收稳步增长,可享受以奖代补政策,奖励标准为:不超过企业所缴纳税收中区级所得(须扣除征收成本,下同)的30%。

(二)在文化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市场开拓扶持资金30万元。文化体育企业参加洪山区组织或确认的国内外知名展会,可申请费用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补贴3万元。

(三)在文化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贷款贴息资金,对重点扶持的文化体育企业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但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

(四)建设、运营文化体育产业基地(认定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可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不超过基地内的文化体育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中区级所得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五)对于文化体育产业小微企业的创业资助,经专家评审具有较大市场前景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六)凡被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评为示范基地(园区)的,获批当年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一次性给予获国家级基地(园区)的企业20万元、获省级基地(园区)的企业10万元、获市级基地(园区)的企业5万元奖励。

(七)遇同一项目同时可享受上述多项资助政策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体育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一)新入驻洪山区,第一个纳税年度达到产值5000万元、税收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搬迁补贴,标准为:企业当年度所缴纳税收中区级所得的30%;

(二)对于新上市企业,可根据年度所缴纳税收情况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的奖励;

(三)各项应享受政策可在年度扶持资金额度内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已经获得区政府投资或我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六)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七)项目设立、展开不符合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审核前置条件的。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注册在洪山区的企事业单位,国税、地税注册登记地必须在洪山区。

(二)申请单位应成长性良好,项目市场潜力较大。小微企业孵化资助申请单位企业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项目具体可行,未来前景较好,项目启动资金落实到位;申请文化体育产业项目资金补贴和项目奖励的单位,在单位资质、资产规模、资金能力、科技力量、产业基础、市场能力等方面应具有较好的基础,确保项目的执行能力。

(三)企业遵纪守法,诚实信用,财务管理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区文体局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受理申报单位的项目申请。

《指南》应明确说明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符合第四章有关条款规定的单位,可以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以及区文体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请一般采取集中办理的办法,原则上一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区文体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本年的具体情况确定,如遇特殊事项,可以酌情随时办理申请。

第十七条  同一事项(项目),申请单位每年只能提出一次申请,获得一项资助(扶持、奖励)。符合多个申请条件的,由区文体局会商区财政局等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择其中最为优惠的一项给予资助或者扶持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区文体局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后,组织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拟定专项资金资助方案,报区文体局局长办公会形成最终方案。

第十九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当年不得重复享受区政府财政支持。

第二十条  区文体局根据专项资金最终方案及请款报告、收据等,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接受资金补助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并向区文体局及有关单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二十二条  区文体局应建立必要的跟踪评价体系,对企业使用本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接受项目资金资助单位必须签定项目资助合同,该项目资助合同与区文体局签订。签订项目拨付扶持资金合同,区文体局有权利和义务监管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具体内容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到期后,区文体局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洪山区委、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文体局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中共洪山区委办公室  洪办文〔2017〕29号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文化体育产业企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编辑:宗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