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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文化金融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10-23 14:06
来源: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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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洪山区关于推动文化金融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已经洪山区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

洪山区关于推动文化金融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武汉市创建“国家文化和金融合作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武文旅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文化金融创新发展,加快创建国家文化和金融合作示范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设立文化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每年区财政预算安排文化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在洪山区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纳税且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在洪山区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纳税的参与文化和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的示范园区(楼宇)、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银行和示范机构。

第二条   鼓励文化企业聚集

1.重点支持和鼓励出版传媒、数字创意、创意设计、影视直播等文化企业在洪山集聚发展,适时出台相关专项扶持政策。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洪山区并入驻示范园区的前50家文化企业(以实缴注册资本金到位为准)给予入驻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注册资本实缴货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1%,每家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经认定的示范园区,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文化企业参与或举办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活动。经提前备案,对参展国内外知名文化产业活动的企业,对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对采取市场化方式举办文化产业峰会、赛事、展览等专业活动的企业,以全国性、省市级系列活动(含单次)的实际支出费用最高50%的标准,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活动补贴最高50万元。

3.鼓励文化企业申报国内外奖项。对上年度获得国际知名文化艺术设计类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国际国内权威行业组织颁发的重大奖项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国际国内最高奖项(金奖)30万元、次等奖项(银奖)10万元、一般奖项8万元的奖励。

4.对经认定的示范园区(楼宇)内的文化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不超过3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为企业实际办公面积且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补贴总额不超过其同期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额,并且在补贴期内不得转租。

5.培育一批优势文化产业品牌。开展洪山区文化产业品牌选树活动,以品牌选树带动形成品牌创建的浓厚氛围,加快文化产业融合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6.单个企业同时申请第2款“鼓励文化企业参与或举办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活动”补贴与第4款“对经认定的示范园区(楼宇)内的文化企业给予房租补贴”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同期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额。

第三条   支持文化企业融资。支持将文化企业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合理分担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文化企业获得信贷。

第四条   推动文化金融专营机构建设

1.示范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洪山区文化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专项资金按实际贷款额度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年度对洪山区文化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且增幅不低于当年各类贷款的平均增幅;

(2)年度新增有贷款投放实绩的洪山区文化企业客户最低不少于5户(每户企业每年贷款额度不低于100万元)。

2.示范融资担保、示范保险机构向文化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或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专项资金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保险机构保费补贴。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下同)在10万元以内的机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60%的补贴;对保费在10万元以上的机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50%的补贴;

(2)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补贴。融资担保机构为单个文化企业担保的,给予该机构担保额0.5%的补贴。

第五条  支持文化金融合作示范项目。文化和金融合作示范企业在洪山区实施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体现文化金融深度融合特点,对完善文化产业链、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显著作用的重大文化金融合作示范项目,经认定的,以该企业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额的5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大力发展文化股权投资。鼓励天使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投资洪山区文化企业。对投资机构当年投资2家以上文化企业且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或年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扣除政府引导基金份额)及以上的,专项资金按照其当年对文化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不超过1%给予投资管理机构奖励。同一投资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5G万元。

第七条  鼓励文化金融人才聚集。加大对重点文化企业、文化金融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的支持力度,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的核心团队成员按个人工薪收入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补贴,并在户口办理、住房(长租公寓)、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申报‘黄鹤英才’计划等人才项目。

第八条  促进文化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建立和完善文化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稳步有序扶持企业上市。积极推动文化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融资,支持文化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文化企业,给予2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含市级奖励要求区级承担部分)。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含市级奖励要求区级承担部分)。对于挂牌新三板后进入精选层的企业,追加3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对于实现转板上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参照新上市的企业政策,追加1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对在湖北文化产业网文瞪板上板融资的前50家洪山区文化企业,专项资金给予每家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文化旅游科技融合发展。积极推动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培育文化旅游跨界新业态,着力构建全域旅游新体系。发挥大学之城高校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研学旅游产业。对经认定的研学旅游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经授牌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创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对经认定科技小巨人的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成功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属文化产业范围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文化金融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并支持有一定规模的文化金融服务平台在聚集文化金融服务机构、对接服务文化企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每年对平台的办公用房租金、运营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该平台打造服务全市乃至全省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成长全生命周期的文化金融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本政策由洪山区文创产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洪山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对洪山区文化产业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经认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洪山区关于推动文化金融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

根据《洪山区关于推动文化金融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洪山区关于推动文化金融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与本实施细则以下合称“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涉及的支持资金包括:

1.省、市、区三级政府已出台的涉及招商引资、企业上市和文创企业的政策支持资金(以下简称“综合资金”);

2.洪山区文化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连续5年。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另行制定洪山区文化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包括:

1.文化企业。须在洪山区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纳税且独立核算,从事囯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中所涉及产业范畴的企业;

2.经区文创产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创领导小组”)认定,申报单位在洪山区注册并合法经营纳税的示范园区(楼宇)、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银行、示范机构;

3.纳税地在洪山区且符合上述(一)(二)款所述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人才;

4.认定标准参照《洪山区文化和金融合作示范园区(楼宇)、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银行、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洪山区文化和旅游局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洪山区创建国家文化和金融合作示范区。区文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政策申报进行评审和认定,评审结果提请区文创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由洪山区文化和旅游局使用专项资金对企业进行拨付。

第四条  申报本政策专项资金支持条款的企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对应所申报支持项目所需要的凭证和文件等,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造假等不诚信行为,立即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

第五条   鼓励文化企业聚集

1.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期限内在洪山区新迁入或新注册的文化企业。

2.全国性、行业性产业峰会、赛事或展览须有国家部委或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认可;主办或承办产业活动的企业或协会须提供在文化、体育、商务等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文件,并提供活动申请书、活动方案、主承办单位协议、场所和设备租赁合同及发票等;申请房租补贴的文化企业需提供获得相关部门批复的文件或奖牌,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上年度合同及至申报日仍在租赁期的合同)、上年度房租及本年度至申报日的发票、上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日上月支付房租的银行及公司记账凭证。

3.符合奖励范围的国内外重要奖项。

(1)动漫影视类: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鸡奖、飞天奖、金爵奖、金鹰奖、星光奖、金像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中国动漫节金猴奖、中国动漫金龙奖、中国国际微电影展金桂花奖等;美国奥斯卡电影金像奖、戛纳电影节金棕榈奖、柏林国际电影节金熊奖银熊奖、威尼斯国际电影节金狮奖、欧洲电影奖、法国电影恺撒奖、英国电影学奖、东京电影金麒麟奖、安妮奖、艾美奖等专业性奖项;法国昂西国际动画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节、广岛国际动画电影节等3个国际动画节。

(2)电竞游戏类:世界电子竞技大赛(WCG)、D0TA2国际邀请赛(TI)、英雄联盟全球总决赛、王者荣耀世界冠军杯(KCC)、绝地求生全球邀请赛、守望先锋联赛、英雄联盟职业联赛、英雄联盟季中冠军赛、全国电子竞技公开赛(NESO)、全国电子竞技大赛(NEST)、金翎奖等。

(3)新媒体广告类:中国广告长城奖、中国公益广告黄河奖、中国互动网络广告创意奖、艾菲奖、龙玺奖、时报亚太广告奖、时报广告奖金犊奖、中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节学院奖、IAI年鉴奖、时报华文广告奖、中国4A金印奖、金投赏、金鼠标、虎啸奖、金瞳奖、克里奥广告奖、戛纳广告奖、伦敦国际广告奖、纽约广告奖、莫比广告奖、金银笔奖等。

(4)工程设计类:中国建筑设计奖、鲁班奖、詹天佑奖、梁思成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钢结构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普利兹克建筑奖、金块奖、国际建筑奖、阿卡汗建筑奖等。

(5)新闻出版类:国家期刊奖、中国出版政府奖、CPCC中国十大著作权人、国际安徒生奖、国家图书奖、宋庆龄儿童文学奖、中国新闻奖、普利策奖等。

(6)其他奖项: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等。

4.申报认定示范园区原则上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申报认定当年,园区已建成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不少于50%,拥有1家以上特色领域龙头骨干文化企业,每年至少20家文化企业通过银行、基金、债券、上市、新三板或文瞪板等实现了融资;至少引进1家文化特色银行、担保、保险、基金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入驻园区,或与10家以上的上述机构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且上述机构每年为园区文化企业提供的融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文化企业融资

参照《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完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的意见》(武财金[2020]171号)有关规定执行。省市政策调整的,本政策条款随之调整。

第七条   推动文化金融专营机构建设

享受本政策支持的金融专营机构需提供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凭证、洪山区文化企业贷款名单及贷款金额明细表、申报年度较上年度贷款增幅情况等证明文件;融资担保、保险机构的担保(保险)合同及缴纳担保(保险)费发票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支持文化金融合作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须能够体现文化和金融融合示范效应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使用了贷款、投资、担保、租赁、债券、供应链、资产证券化等至少一种融资方式。申报奖励需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和示范作用介绍、项目涉及的投资许可、土地审批、环境评价、节能审查、社会安全评估等主要环节审批材料的复印件、通过验收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实际产生费用明细和发票、项目验收报告和示范项目实景图片、专项审计报告等文件。

第九条   大力发展文化股权投资

1.申请本政策奖励的股权投资机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且相应基金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所投资企业需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首轮之后的投资,投资后机构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优先考虑各类政府母基金参股的子基金管理机构。优先支持承诺将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5年的投资机构。

2.投资机构应在所投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递交申报材料,包括投资机构与被投文化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本次股权投资验资报告复印件、被投资文化企业获得融资款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投资机构及申请补贴项目的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公示信息。以自有资金投资需提供投资机构章程,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章;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提交委托管理协议复印件。

第十条   鼓励文化金融人才聚集

符合本政策支持对象的示范园区运营主体、示范企业、示范银行、示范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人才的,可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洪政规〔2018〕1号)的相关规定,申请综合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促进文化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1.文化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和境外上市融资的,可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2017〕3号)和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关政策,申请综合资金奖励。

2.在湖北文化产业网文瞪板上板融资的洪山区文化企业,专项资金对前50家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该项奖励的文化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

(1)依法设立的文化企业,主营业务突出,最近12个月的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200万元;或最近24个月的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300万元,且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小于30%;

(2)最近3个月有持续现金流,且最近12个月财务报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累计总额不低于营业收入的70%;

(3)最近12个月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且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二条  鼓励文化旅游科技融合发展。对经认定的研学旅游机构、国家和省、市级研学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科技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的文化企业,可按照省、市、区有关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的有关要求,申请综合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文化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并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平台运营主体需提供文化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入驻金融机构名单及合同、建设费用相关票据、平台运营中实际产生主要费用明细、发票和入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程序区文创领导小组发布年度文化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申报单位依据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至区文创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文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评审和认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建议,经区文创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根据公示反馈情况,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资金拨付,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享受本政策的支持对象应承诺自首次接收本政策兑现起至少10年内不迁离洪山区、不改变在洪山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区文创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洪山区各职能部门开展本政策的解释和实施工作。

来源:洪山区人民政府洪政规〔2020〕2号《洪山区关于推动文化金融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

【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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