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之应急管理领域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指引(十六)

2020-09-16 15:56 来源: 广州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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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供电人及时抢修义务

  【条文】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设定了供电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情况下的及时抢修义务。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抢修,否则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廖万兵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当阳市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809号(原告的鱼死亡原因系供电铁塔部件断落发生供电故障,增氧机无法工作致鱼缺氧引起;铁塔部件断落发生供电故障时附近有“正北风六级(不排除局部有8级及以上大风出现)”,但上述风力尚不构成不可抗力,本案中停电事故的发生应定性为自然灾害引起。断电是晚上8时许,许可断塔抢修是第二天上午11时许,抢修结束的时间是第三天上午10时许。被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已尽到及时抢修的义务被告作为专业的供电企业,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