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之应急管理领域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指引(十四)

2020-09-16 15:53 来源: 广州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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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条文】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解读】一般情况下,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参与民事活动时不得为保证人。

  【案例】马明与塔城市恰夏镇科克塔尔村民委员会、恰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塔民二初字第33号(被告镇政府作为国家的政府机关不应作为担保人,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