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之应急管理领域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指引(十三)

2020-09-16 15:50 来源: 广州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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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建筑物管理人防止高空抛物致害义务及公安等机关查清高空抛物责任人义务

  【条文】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解读】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负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致害情形发生的义务,以及公安等机关依法及时查清高空抛物责任人的义务。

  【关联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建议】建议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建筑物管理人依法履责。

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