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之应急管理领域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指引(十一)

2020-09-16 15:46 来源: 广州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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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受害人自甘风险原则

  【条文】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解读】本条确定了受害人自甘风险原则。但是并未免除活动组织者责任。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建议】活动组织者在组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应尽到充分告知风险的义务,并对提供的活动场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