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之应急管理领域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指引(八)

2020-09-16 15:09 来源: 广州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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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托运人安全托运危险物品义务

  【条文】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解读】明确了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的相关安全保障义务。

  【关联法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十三条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托运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管职责。

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