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之应急管理领域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指引(三)

2020-09-07 15:16 来源: 广州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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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

  【条文】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解读】细化了国家订货合同适用的具体情形,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建议】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时,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