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筑牢安全防线④|起重作业中钢板桩脱钩引发意外

2020-06-29 17:19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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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是全国第19个“安全生产月”,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围绕“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的活动主题,以我市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作为案例,联合长江日报推出《以案说法筑牢安全防线》系列专题报道,强化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知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开展,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事故回放◆

  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钢板桩修理修复和装卸业务外包给武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5月9日13时许,货车司机蒲某进行发车前检查时发现,装载好的4组钢板桩中有一组未码放整齐并产生倾斜,要求武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车司机庄某和起重工王某重新装载。

  随后两人采用单根两点吊运的方式,用行车将车上倾斜的钢板桩逐一起吊卸下。在起吊第6根钢板桩时,被两侧堆叠的钢板桩挂住,但行车未及时落钩检查,继续强行提升,致使钢板桩一端脱钩,撞倒站在副驾驶门边的蒲某。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蒲某送往医院救治,蒲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分析◆

  经调查,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起重工王某在指挥行车起吊时位于车辆左后侧约2米处,在无法看清被吊物情况下违规操作,行车司机庄某在起吊物被其他物体绊挂时继续强行提升,致使钢板桩脱钩后撞击蒲某,最终致其死亡。

  而事故各相关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管理缺失:武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严重违反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安排专人监护,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未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未及时疏散无关人员撤离作业区域。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缺陷,不符合《起重机械吊具与锁具安全规程》相关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到位,未告知作业人员严禁吊运挂钩处存在裂痕的钢板桩;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事故处理◆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事故调查处理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事故警示◆

  起重作业,是指利用起重机械或工具移动重物的操作活动,既是各类生产、建造过程当中常见的一类作业,也是事故多发的一类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提醒,起重搬运作业应注意以下事项:起重搬运工在作业前应认真检查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作业;作业时应做到轻装轻卸,堆放平稳,捆扎牢固;用机动车装运货物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超高、超长、超宽装运时,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采取可靠的措施和设置明显标识。车辆行驶时,物件和栏板之间不准站人;使用卷扬机、钢管滚动滑移货物时,要有专人指挥,卸车或下坡应加保险绳,货物前后和牵引钢丝绳旁不准站人;装运易燃、爆炸性危险货物时,严禁烟火,并必须轻搬轻放,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车厢内不准坐人,不准在车厢顶上或车底下休息;装卸、搬运粉状物料及有毒物品时,应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