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提示

2020-07-03 14:44 来源: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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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近五年7月发生的较大及以上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

  1.山东日照市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爆炸事故。

  2015年7月16日,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液化烃球罐在倒罐作业时发生泄漏着火,引起爆炸,造成2名消防队员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812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在进行倒罐作业过程中,违规采取注水倒罐置换的方法,且在切水过程中现场无人值守,致使液化石油气在水排完后从排水口泄出,泄漏过程中产生的静电或因消防水带剧烈舞动,金属接口及捆绑铁丝与设备或管道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爆燃。

  2.中国石油庆阳石化分公司“7·26”常压装置泄漏着火事故。

  2015年7月26日,中石油庆阳石化公司常压装置渣油/原油换热器发生泄漏着火,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常压装置渣油/原油换热器外头盖排液口管塞在检修过程中装配错误,导致在高温高压下管塞脱落,约342℃~346℃的高温渣油(其自燃点为240℃)瞬间喷出,遇空气自燃,引发火灾。

  3.四川省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事故。

  2018年7月12日,四川省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余万元。该公司原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2000吨5-硝基间苯二甲酸、300吨2-(3-磺酰基4-氯苯甲酰)苯甲酸等,实际生产的却是咪草烟(除草剂)和1,2,3-三氮唑(医药中间体)。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恒达科技公司在咪草烟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当作丁酰胺,补充投入到R301釜中进行脱水操作。在搅拌状态下,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形成具有迅速爆燃能力的爆炸体系,开启蒸汽加热后,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的BAM摩擦及撞击感度随着釜内温度升高而升高,在物料之间、物料与釜内附件和内壁相互撞击、摩擦下,引起釜内的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发生化学爆炸,爆炸导致釜体解体;随釜体解体过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次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三车间着火燃烧,进一步扩大了事故后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江西省九江市之江化工公司“7·2”爆炸事故。

  2017年7月2日,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之江化工公司一高压反应釜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直接原因为:该企业涉及胺化反应,反应物料具有燃爆危险性,事故发生时冷却失效,且安全联锁装置被企业违规停用,大量反应热无法通过冷却介质移除,体系温度不断升高;反应产物对硝基苯胺在高温下易发生分解,导致体系温度、压力极速升高造成爆炸。

  5.菏泽市郓城县非法化工厂“7·13”较大中毒窒息事故。

  2016年7月13日,位于山东省郓城县黄集乡季垓村西的一家非法化工厂发生较大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9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企业在清理橡胶促进剂(TETD,四乙基硫代过氧化二碳酸二酰胺)残存湿料过程中,1名操作人员在未通风置换、未检测、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反应釜内违规作业;现场其他人员在未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冒险进入反应釜施救,导致3人因二硫化碳中毒窒息死亡。

  6.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

  2019年7月19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义马气化厂(以下简称义马气化厂)C套空气分离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16人重伤。空气分离装置冷箱泄漏未及时处理,发生“砂爆”(空分冷箱发生漏液,保温层珠光砂内就会存有大量低温液体,当低温液体急剧蒸发时冷箱外壳被撑裂,气体夹带珠光砂大量喷出的现象),进而引发冷箱倒塌,导致附近500m3液氧贮槽破裂,大量液氧迅速外泄,周围可燃物在液氧或富氧条件下发生爆炸、燃烧,造成周边人员大量伤亡。

  7.张家口市怀来县长城生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7·22”较大中毒窒息事故。

  2019年7月22日,位于怀来县沙城镇的怀来县长城生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综合沉淀池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6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技术规程,违章进行清淤作业,淤泥中的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在抽排水作业和外力搅动下释放逸出,受彩钢房封闭限制,有毒气体不断集聚,人体过量吸入后造成伤亡。现场人员在情况不明且未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二、主要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

  夏季暴雨、雷电和强对流天气等不确定因素增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安全影响突出。各区、各石化专委会成员单位要以历年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爆炸事故为鉴,吸取教训,提高警惕,督促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突出抓好以防暑降温,防雨防汛、防火防爆、防高处坠落,防触电、防雷电、防有毒气体泄漏等为重点的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并加强巡查巡检力度,落实值班值守制度。

  (一)、风险:当前,武汉市已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和城市排滞Ⅲ级应急响应,防汛措施不落实给危险化学品装置、物料、厂房带来安全风险。

  对策:根据汛情发展,针对性的发出预警信息,督促企业落实防雨、防潮、防雷、防爆、防静电等各项安全措施;指导企业制订有针对性的防汛应急预案,细化风险点辨识,详细分析洪水、暴雨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督促企业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做好防大汛的准备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和岗位值守,保持信息畅通,加强重点岗位巡查频次,发现隐患立即上报、及时处理。

  (二)、风险:在暴雨、大风等恶劣天气下,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物料泄漏、受潮或遇水反应后导致安全生产事故。

  对策: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相关规定,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确保从业人员,尤其岗位人员知岗位风险、知岗位责任、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知岗位应急处置;对照《遇水反应危险化学品的事故特点及应急处置对策》,重点加强遇水反应有爆炸危险、遇水反应有燃烧危险、遇水反应有中毒危险、遇水反应产生氯化氢的化危险学品的安全风险排查,规范应急处置措施。

  (三)、风险:违反作业规程,在恶劣天气下进行相关作业。

  对策: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恶劣天气作业有关规定,雷雨天气禁止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雨天禁止进行剧毒、强腐蚀和遇水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高温天气下不宜进行易自燃、易挥发、闪点低的危险化学品和液化、压缩气体装卸作业;遇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时,暂停室外高空作业等室外活动。

  (四)、风险: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原料多有毒性或腐蚀性,天气炎热,员工可能存在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慎接触或吸入有毒物质或这些物质挥发的气体,导致中毒或灼伤。

  对策: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按照人员数量配足个人防护用品,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并加大检查力度。

  (五)、风险:在炎热高温天气下,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操作人员在室外、密闭空间作业或连续超负荷工作容易造成中暑。

  对策:督促企业做好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管理和防暑降温工作,合理安排人员轮换和作息时间,生产一线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暑药品,并做好饮用水供应工作。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六)、风险: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大量大型高危装置和管网安置在室外,夏季日照时间长,气温高,阳光暴晒可导致容器和管线内的易燃易爆易自聚物品分解、气化、发热、膨胀加速,内部压力加大。如未及时采取降温等措施,装置可能爆裂,严重时可引发爆炸事故。

  对策:督促企业加强化工艺管理,及时调整工艺指标,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生产;对换热设备的工况、冷却水的运行情况以及温度、液位、压力的非正常变化等要密切关注,对易超温超压设备实施喷淋降温措施;加大巡检力度,对装置(设施)、储罐、仓库的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检查,确保安全阀、压力表、减压阀、液位计、温度计、快速切断阀等安全附件处于完好投用状态,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七)、风险:近期,一些加油站开展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加油站属易燃易爆场所,改造场地受限,涉及特殊作业项目较多,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资质要求高,加之常态化疫情防控经济重振条件下企业赶工期抢效益,多种因素叠加导致风险骤增,稍有不慎易引发施工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

  对策: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大源加油站发生闪爆事故的通报>的通知》要求,开展防渗改造施工,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确保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督促企业依法改造、依规施工,全方位、全环节、全过程的将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细落实。

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