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陈天祥:参与社会治理是权利也是义务

2019-11-25 02:13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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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网记者华智超
采访嘉宾:陈天祥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

陈天祥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是继今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之后,党中央正式将这一最新理念写入党的文件。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什么?这个新理念新在哪里?我们采访了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陈天祥。
“社会治理共同体”本质上是价值共同体
求知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社会治理置于国家治理的重要地位,请谈谈您的解读。
陈天祥:这体现出党对社会事务治理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深化的过程,与中国改革的逐渐深化有关。从“社会管理”到“社会管理领导体制”“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体制”,再到“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格局”“社会治理体系”“社会治理制度”“社会治理共同体”,相关理论表述越来越严谨、越来越科学、越来越丰富化和系统化,表现出了理论的与时俱进和不断创新完善,最终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论的完整表述。
求知:什么是“社会治理共同体”?
陈天祥:要理解社会治理共同体,先要理解社会治理的概念。通常而言,社会治理指的是社会治理体系。具体到社会事务治理时,大多数时候,社会治理就是指基层社会治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深刻的变化,人员结构变得更复杂,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异质性和高水平的特点,单靠政府的力量已经不能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需要引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治理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越来越多地方政府展开了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并开辟了越来越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从而更好满足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区公共服务需求。
求知:这个“共同体”仅仅是利益共同体吗?
陈天祥:所谓共同体,也就是多元主体都要参与进来,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而不是政府“包办”。新时代下,多元主体能通过共同的价值、目标和利益纽带,紧紧联系在一起,组成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是价值共同体,也是目标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当然,社会治理共同体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需要大家通过协商逐步达成共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方面增加了“民主协商”,为什么?就是强调在商量中凝聚共识。
参与社会治理不仅仅是“参与”
求知
:长江日报近段时间连续报道了“板姐”李莉的故事。“板姐”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提出建议和意见,推动城市治理在细节上更加完善。社会治理中,如何涌现更多“板姐”?
陈天祥:这个问题,其实是如何激发社会成员的主人翁意识。这是一个大课题。良好的社会治理,离不开公众广泛参与。但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一些流动人口多的地方,居民对社区认同感不高,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也不强,积极性亟待提高。
一是要让大家充分了解具体的信息,充分意识到公共事务与自己息息相关。譬如小区里电梯间广告费的收支情况、垃圾分类的施行办法,还有村里修路、修桥、架设路灯等等,要让居民意识到这些事务与自己的生活品质有直接关系;
二是要创新公众参与方式,为公众提供更多、更有效、更便捷的参与渠道。比如引入信息化手段,通过手机就能一键参与社会治理;
三是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参与意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强调了人民的主体性和责任感。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活动,增强公众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认识到参与社会治理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对政府治理效能提出更高要求
求知:
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之后,是不是意味着政府更轻松了?
陈天祥: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之后,社会治理不再是什么事情都由政府“包办”,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更轻松了,相反给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
多方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之后,政府要善于协调统筹,调动各方力量劲往一处使。我们都知道公地悲剧。因为没有人知道自己到底造成了多少污染、享受了多少资源,所以没办法精确衡量每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后无人承担公地责任。社会治理也是一样,关键在于怎样划分各方主体责任。这就需要政府来理顺各方权责关系。而且,各方主体有没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治理责任、做得好不好,也需要政府来监管。
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了从政府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的转变,这对政府治理能力和效能提出了更高要求。过去,治理的主体是政府,治理的对象是社会,社会治理的方式、效能大多停留在政府考核的层面。而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求政府倾听社会组织的呼声,了解公众的需求,让人民群众有更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其实比过去更复杂、更精细了。
求知:社会治理共同体如何处理“公约数”与“不同意见”的关系?
陈天祥:进入新时代,老百姓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复杂化、动态化的特点。而且,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老百姓的参与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自主意识都在提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政府“管得太死”,违反了群众意愿,无法向居民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公共服务,不仅会降低公共资源配置效率,也很难实现好的社会治理。
所以,在社会治理中,一定要允许各地去探索适合本地的治理模式,总的体制机制框架可以是一样的,但具体的运行模式应该是适合当地的。我们国家这么大,每个地方的内外环境、面临的治理难题都不一样,应该充分尊重各地的个性化,千万不能搞“一刀切”。
【编辑: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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