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污普办关于印发《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普查阶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0-24 15:08 来源: 武汉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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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53号),加快推进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我办印发《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普查阶段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普查阶段工作实施方案 

    

    

    

             武汉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1015          

    

    

    

    

  附件: 

  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普查阶段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国污普〔201815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6)省污普办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普查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污普办〔20182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53号),为指导我市开展全面普查阶段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915日前,市、区普查机构完成入户准备工作。 

  20181019日前,市、区普查机构完成数据采集工作,全部上报省污普办。1020日前,市污普办完成数据汇总,上报省污普办。 

  20181110日前,各区普查机构完成全部数据审核工作并上报市污普办。1115日前,市污普办完成数据审核工作,全部上报省污普办。 

  20181130日前,各区普查机构完成质量问题自查,提交普查阶段质控报告。1215日前,市污普办完成全面普查阶段质量核查与评估,向省污普办提交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报送修改后的数据。 

  201935日前,市、区普查机构根据国污普办下发的产排污核算指南,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完成普查数据总建库,通过环保专网进行数据审核,区级普查机构向市污普办提交质量审核报告。310日前,市污普办完成全市数据审核汇总,向省污普办提交全市数据质量审核报告。 

  2019515日前,市、区普查机构配合国污普办进行普查结果汇总审核工作,核实和完善审核发现的问题,通过专网对汇总结果进行确认,完成数据定库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入户准备 

  1.完成普查信息化系统的布设和调试运行。市、区普查机构做好手持移动终端的采购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配齐终端设备。普查机构专用办公场所联通专网,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国污普〔20185号)保障网络带宽条件,确保网速畅通。 

  2.足额选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市、区普查机构根据普查任务足额选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鼓励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充实普查队伍力量。 

  3.做好普查任务分配工作。市、区普查机构应登录数据采集与管理系统,核对本地区普查对象名录,并将入户调查任务分配到位,明确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调查任务。 

  4.做好报表填报准备工作。市、区级普查机构应通知普查对象和有关填报单位,按照普查制度和技术规定要求,开展报表填报工作。提前发放资料清单,确保普查对象和填报单位能及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由普查机构收集整理和研究解决试填报发现的问题。 

  全市入户准备工作于2018915日前完成。 

  (二)数据采集 

  1.普查报表填报内容和责任。市、区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对象和有关填报单位填写普查表。普查对象应如实填报有关报表的内容。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报表填报和数据报送的责任。工业(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园区环境管理信息》(G108表),发改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数据审核。农业(畜牧、渔业、农机)部门分别负责填报《县(区、市、旗)规模以下养殖户养殖量及粪污处理情况》(N202表)、《县(区、市、旗)种植业基本情况》(N201-1表)、《县(区、市、旗)种植业播种、覆膜及机械收获面积情况》(N201-2表)、《县(区、市、旗)农作物秸秆利用情况》(N201-3表)、《县(区、市、旗)水产养殖基本情况》(N203表)、《农业机械拥有量》(Y202-1表)、《农业生产燃油消耗情况》(Y202-2表)和《机动渔船拥有量》(Y202-3表),配合填报《规模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N101-1表)、《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与粪污处理情况》(N101-2表)、《农业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Y202-4表)。行政村村委会负责填报《行政村生活污染基本信息》(S102表),市污普办协商水务部门做好《入河(海)排污口情况》(S104表)和《入河(海)排污口水质监测数据》(S105表)的填报联审,协调城乡建设和统计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生活污染基本信息》(S201表)和《县域城镇生活污染基本信息》(S202表)的填报联审,组织本级公安交管部门填报《机动车保有量》(Y201-1表),协调做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Y201-2表)的填报联审。 

  负有报表填报责任的成员单位和普查对象应根据市污普办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报送数据。 

  2.做好入户调查工作。根据本辖区普查对象填表情况,及时组织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开展现场指导和数据质量审核,利用移动数据采集终端采集相关地理坐标等现场数据信息,做好报表信息的核对工作,填写数据质量审核确认表单,并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要求,与普查对象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3.开展清查数据更新。入户调查现场发现清查遗漏的普查对象,应据实纳入普查;发现清查表所填信息有误,应及时纠正,普查以2017年度实际情况为准。 

  全市数据采集工作于20181020日前完成。 

  (三)数据审核 

  1.逐级审核普查数据。按审核程序,市、区污普机构登录环保专网,对入户调查数据开展逐级审核。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普查对象或填报单位,督促指导普查对象核实和纠正错误。 

  2.各级普查机构不得随意更改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表。 

  全市数据审核工作于20181115日前完成。 

  (四)质量核查 

  1.开展质量核查工作。市、区普查机构应根据《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污普〔20187号)和《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8号),分阶段开展质量核查工作。质量控制贯穿普查工作全过程。 

  2.全方位多方法控制普查数据质量。市、区普查机构在组织普查过程中应做到全员控制和全流程控制,应采取第三方评估、同行评议、汇总审核、抽样复核、逻辑校验或现场复核等多方法控制手段,全面开展统计部门工业和产业活动单位统计数据、三农普数据、违法违规清理项目清单、12369环境信访投诉统计信息、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重点问题清单、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供电部门用电信息、供水部门用水信息、水利部门地表水体和排污口管理信息、质监部门锅炉管理信息、农业部门畜禽养殖统计信息、环保部门环境统计信息、环保部门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和在线监测信息、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环评和竣工验收环境管理信息和社会信用管理信息等多方位比对,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数据联审,控制遗漏率和差错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一致。 

  3.认真开展质量问题整改。市、区普查机构根据上级质量核查和本级自查结果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完善数据逐级上报。各区质量核查工作完成后,应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与阶段数据一并上报。市污普办统一组织全市数据的核查与评估工作,核查结果作为评价该地区入户调查质量的依据。 

  全市普查阶段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于20181215日前全部完成。 

  (五)汇总建库 

  1.污染物产排情况的核定。市、区普查机构根据国家污普办下发的产排污核算指南,核定污染物排放量,通过环保专网,分别对辖区内普查汇总数据进行逐级质量审核确认,并编制数据审核报告。 

  2.开展数据联审和汇总上报。市污普办汇总全市普查数据,开展联合审查,征求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将全市汇总数据上报省污普办。 

  全市数据上报工作于2019310日前完成。 

  3.数据审定建库工作。根据全国普查结果汇总审核所反馈的意见,市、区普查机构组织再次汇总审定,完成审定工作。审定数据经国家污普办终审确认,形成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全市数据定库工作于2019515日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各成员单位和各区污普机构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53号)工作职责清单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农委牵头组织开展农业污染源基本信息和生产活动水平调查。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对普查数据进行联报联审和共享,做好普查成果的分析与应用。 

  (二)工业污染源普查组织实施 

  1.排污单位填报和入户调查。全市范围内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进行分类,凡门类属于BCD,大类属于06-46的,并清查纳入普查范围的工业企业单位,据实选填G101-G1066类报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入户采集现场信息,核实排污单位所填报表,并与排污单位签字签章,形成有效报表上报。 

  2.工业(产业)园区调查。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园区管理部门填报G108表。 

  3.联合审查。市国资委等有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记录对上报的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提出部门意见;市发改委负责对工业(产业)园区调查结果提供部门审核意见。 

  (三)农业污染源普查组织实施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普查。规模以上养殖单位须据实填报N101-1N101-2表,由市污普办组织入户采集现场信息,调查核实报表数据,并与养殖单位签字签章,形成有效报表上报。 

  2.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综合调查。以各区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业分散污染源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区级普查机构负责会同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区种植主管机构填报N201-1表(新洲、江夏区水果、茶叶由区林业主管部门填报),区农机主管机构填报N201-2表,区两型主管机构填报N201-3表,区畜牧主管机构填报N202表,区渔业主管机构填报N203表。 

  (四)生活污染源普查组织实施 

  1.生活源锅炉调查。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锅炉实际使用单位负责填报S103表。 

  2.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规模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市污普办负责组织填报长江、汉江排污口的S104S105表,区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填报其他河流和湖泊排污口的S104S105表。 

  3.农村污染源调查。按行政村登记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相关区污普机构协调辖区街、镇组织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填报S102表。 

  4.城市生活污染调查。城市人口、住房、道路建设、用水、供热和能源消耗等信息,由市污普办组织市建委、交委和统计局共同填报S201表。其中,报表第01-03项指标由市统计局填报;第04-05项指标由市交委根据“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数据填报;第06-25项指标由市城建委、城管委和统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调查数据填报。 

  5.国家污普办负责组织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的抽样调查。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组织实施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设施的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填写J101-1J101-2表,监测数据填报J101-3表;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填报J102-1J102-2表,废水监测数据填报J104-1表,废气填报J104-2表,污染物排放量填报104-3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填写J103-1J103-2,废水监测数据填报J104-1,废气监测数据填报J104-2,污染物排放量填报J104-3表。 

  (六)移动污染源普查组织实施 

  1.机动车调查。利用相关部门统计的数据信息,获取机动车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填报Y201-1表,市普查办负责填报Y201-2表。 

  2.农业生产移动源调查。利用相关部门统计的数据信息,获取农业机械拥有量、机动渔船拥有量、农业生产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调查农业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市农委根据《全国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填报Y202-1表和Y202-2表,根据《渔业统计报表制度》填报Y202-3表。市污普办负责填报Y202-4表。 

  3.加油站、油库及油品储运销污染源排放调查。登记调查油品储运销活动水平信息,根据分区分类排放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油品储存企业负责填报Y101表,每个库区填写一张表格;从事油品销售企业负责填报Y102表,每个加油站填写一张表格;油品运输企业负责填报Y103表;市污普办负责填报Y203表。报表信息获取可利用和共享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数据和生产记录、安全生产管理数据,共享商务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记录以及环保部门大气污染源防治行动计划油气污染治理数据和油品储运销售企业的生产记录。 

  4.工程机械、船舶、飞机、铁路内燃机车调查。非道路移动源中工程机械、船舶、飞机、铁路内燃机车保有量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利用有关部门(或单位)已有的全国及分地区统计汇总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该项工作统一由国家污普办完成。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调查。全面普查阶段是污染源普查最关键阶段,入户调查的数据结果直接决定了普查工作的成败。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压实责任,强化落实,确保按时限完成全面普查阶段工作任务;要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细化普查工作部署落实,形成详细日程表,切实推进全面普查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普查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与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强化督办调度。市污普办要按照国家对数据采集进度和质量的要求对市级成员单位和各区工作实施调度,市级成员单位要形成本系统内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办等工作管理体系;各区污普办要对本级成员单位加强调度,并按要求向市污普办及时汇总全面普查数据。各级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形成本系统的管理调度制度,及时将普查数据汇总到当地普查机构和上级行政主管单位。全市各级承担污普工作的单位都要形成污普工作档案和技术档案。各级普查机构应按照“日汇总、周分析(调度)、双周督办(通报)”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汇总掌握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每周对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调度。督办考核到双周,每双周对工作进展和质量问题进行考核和总结,对进度完成率和错误率进行排名,对未完成进度计划、工作滞后、数据质量不高的地方及时进行督办和通报,通报同时报送当地政府,影响污染源普查全局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要以强化督办为抓手,加强对全面普查阶段的督导检查,有力推进本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及时上报。 

  (三)严守质量关口。数据质量是普查的生命线,质量控制贯穿普查各个环节。污染源普查对象和报表填报单位是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主体,有责任和义务如实填报普查报表,并提供翔实资料。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承担污染源普查任务的主要工作者,要严格按照入户调查发现的实际情况,查证核实普查表格中的每一条信息,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普查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守住普查质量的第一个关口。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做好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建立质量留痕追溯机制,普查数据要逐级审核上报;对普查数据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立足质量问题导向,加强核查力度,适时引入三方评估、专家评审、比对复测等方式,查纠质量问题,有效降低普查数据的差错率和遗漏率。 

  (四)做好宣传培训。加强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做好普查的专业培训,通过集中办班、专题讲座、调研交流等方式对各级普查机构骨干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企业代表等进行指导和培训。组建普查专家队伍,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号召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污染源普查工作中来,为污普工作聚集强大的助力推力。 

  (五)强化工作纪律。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普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依法亮证调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信息。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获取的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授意普查机构、普查工作人员篡改或编造虚假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要遵守廉洁纪律,严禁在普查工作中非法牟利。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正在处罚和征收税费的依据。 

  (六)履行保密义务。各级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和文件,要形成系统的档案管理制度;普查工作人员要保守普查的秘密,不得随意拷贝、传播或公开普查信息和资料,不能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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