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报告将人格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看学者怎么解读

2017-11-13 14: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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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1月13日讯(长江日报记者 杨于泽)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将人格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这在党的重要文献中是首次。这个提法意义何在,对我国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意味着什么,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著名法学教授王利明。

  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长江日报:一般认为,人格权是人身权的组成部分,这次十九大报告将人身权、财产权与人格权并列,其目的是什么?意义何在?

  王利明:人格权是关系到个人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基本民事权利。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格权”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这体现了我们党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

  十九大报告中将人格权从人身权中单列出来,我理解就是要特别强调对人格权的保护,虽然从法理上看,人身权包括了人格权,但按照社会一般人的理解,人身权主要指的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以及人身自由,但并没有凸显出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等精神性人格权。

  人格尊严是美好生活的重要前提

  长江日报: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构成了人格权的基本内涵。人们经常提“人格尊严”,而尊严很难量化。强调保护人格尊严,这是为什么?

  王利明:人格尊严,是指人作为法律主体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人格尊严是人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前提,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是人们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确实,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构成了人格权的基本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人们基本的物质生活得到保障之后,对人格尊严的需求就更加强烈。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我们不仅要使人民群众生活得富足,也要使每个人活得有尊严,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本身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前提。所以,十九大报告强调保护人格权,就是要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

  人格权保护是完善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长江日报: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是不是强调执法与司法机关的责任?或者说,人格权保护如何体现在“社会治理”中?

  王利明:我国自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以来,立法和司法实践本身也在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在一些法律规定中,人格权保护的理念得以体现。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大量司法解释,为法院审理人格权纠纷提供裁判依据。今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广泛确认了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格权。

  民法典分则中强化人格权保护,实际上也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提供了民事基本法的依据。从实践来看,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对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仍有待进一步加强,现在,信息泄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信息网络诈骗中涉及个人信息泄露,也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所以,必须要进一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这也是完善我国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人格权在类型和内容上是不断发展的

  长江日报:您提出加强人格权保护,需要在学理上进一步发展人格权的法理体系。这种发展的可能是什么?

  王利明:人格权是近几十年来民法最新的发展领域,也是民法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事实上,每一种具体人格权本身就是一项制度,可以进行类型化分解。比如,隐私权可进一步类型化为独处的权利、个人生活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私人生活安宁、住宅隐私,等等。就私人生活秘密而言,又可以进一步分类为身体隐私、家庭隐私、个人信息隐私、健康隐私、基因隐私等。不同的隐私因为类型上的区别,在权利内容以及侵权构成要件上,都可能有所差异。对这种差异应加强学理研究,以便在立法上予以体现。

  同时,人格权体系也具有开放性,其类型和内容是不断发展的。尤其是现代社会生活日益复杂,科学技术的发展持续给人与社会的关系带来影响,而人对自身发展的诉求也将随之提升,人的主体意识和权益保护需要也在加强和多样化。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都会不断发展,在法学研究中需要加强应对。

  破解网络空间“侵权易、维权难”

  长江日报:现在网络发达,个人信息泄密成为一种普遍焦虑,强调人格权保护,是不是意味这方面要加强?强调人格权保护,国家层面可能体现在哪些政策设计与议程安排中?

  王利明:当今时代,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在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使人格权保护面临日益复杂的环境。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一旦被滥用,就可能损害人格权益。比如,网络侵权信息一旦发布,瞬间就可能实现大范围传播,损害后果也比传统传播手段放大很多,人格权益的恢复也更为困难。大数据技术能够有效分析、处理碎片化的个人信息,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用。但个人信息实际上也携带了个人的数字化形象,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利用、泄露同样可能侵害个人的人格权益。科技的爆炸已经使得人类无处藏身。我们进入一个大数据时代,但在开发和利用大数据时,如何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也是各国法律普遍面临的严峻挑战。

  实践中,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人肉搜索”、信息泄露等现象层出不穷,其侵害的对象主要就是公民的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网络空间“侵权易、维权难”的问题严重,亟需有针对性地加强人格权立法,并在执法、司法实践中落到实处,提升高科技、互联网时代人格权的保护水平。

责编: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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