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反邪教中的作用

2018-08-14 15:15 我要评论 来源: 武汉反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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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讯(作者南怀隐)中国当前正在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处理各类问题的首选方式,防范处理邪教工作也不例外。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理念,中国政府相继完善了党内法规,修订了《刑法》,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并依法审判了一系列邪教违法犯罪案件,成为依法治国生动实践。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主要依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来体现,即使法律的各项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使之成为依法治理邪教问题的“利器”。那么,在防范处理邪教工作中,法律应当发挥哪些重要功能呢?

  发挥引导功能,引导群众自觉识别邪教。《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刑法》《治安处罚法》都对分别对党员和公民参与邪教活动处罚作出相关规定,成为中国依法治理邪教问题的基本准则。尽管没有具体介绍什么是邪教、在中国活动的邪教有多少种,但足够引起人们关注什么是邪教、如何识别邪教等。由于中国公安部、中国反邪教协会对在我国现阶段活动的邪教作出明确规定,足以引起人们知道我国邪教活动的具体情况。将两者联系起来分析,法律的引导功能自然显现,告诉人们应当自觉抵制邪教。事实也正是如此,在现实生活中问中国有哪些邪教?大多数群众都知道“法轮功”“全能神”“门徒会”等,参与了就会触犯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

  发挥惩罚功能,依法打击邪教犯罪人员。邪教活动是一种违法犯罪活动,任何违反都将受到法律严肃的惩罚。《刑法》第三百条明确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特别是“华藏宗门”头目吴泽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给从事邪教活动的人员极大震慑,任何从事邪教活动的人都逃不掉法律的制裁;依法审判刘家国、张立冬等案件,更是严厉警示相关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犯罪性质极为恶劣地,还将判处死刑等,有力地打击了邪教顽固分子的嚣张气焰。

  发挥教育功能,及时帮助邪教痴迷人员。邪教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后,将分别在专管监狱和社区服刑,期间接受系统的法治教育、宗教教育、反邪教教育和生活技能教育,使他们从思想深处认识到邪教的危害、认识到自身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自觉交待违法犯罪事实,自觉接受思想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做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自开展防范处理邪教工作以来,李昌、王进东等一系列邪教人员端正了思想认识,果断地站出来揭露邪教的危害,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特别是“门徒会”第三任头目陈世荣,在服刑期间凯风网的采访,系统地揭露了“门徒会”邪教组织的种种内幕,特别是“门徒会”高层的黑幕以及常用的欺骗手法,警示了广大人民群众,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发挥约束功能,及时规范人民群众行为。法律最大的功能就是告诉人们,什么不可以做、做了会有什么后果,直接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约束性后果,即预防人们从邪教活动而触犯法律。由于近几年普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和反邪教警示教育的全面铺开,人们将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与法治知识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对邪教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自觉地同邪教作斗争。比如,遇到邪教活动及时举报、主动收缴邪教宣传品、自觉清除邪教的“小广告”等,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退休民警蒋作林,累计自费投入超过18万元,行程1万多公里,编写宣传歌曲10余首,顺口溜、打油诗300多首,张贴反邪教宣传标语500多条,制作反邪教宣传小展板400多张,被媒体广泛报道,为人们约束自己的行为起了很好的规范作用。

  同邪教的斗争充满了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法治在同邪教的斗争过程中,发挥着既治标、又治本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弘扬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依法处理邪教问题,收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责编: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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