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的通告

2016-10-09 16:49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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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规〔2016〕1号

关于继续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5号)等有关规定,决定继续对本市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在籍和异地委托本市环检的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新增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由具有相关检验资质并受省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承担,其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检验有效期一致。环保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环保合格标志,未经环保检验或环保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对其开展安全技术检验。

  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暂不实行环保标志管理。

  四、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方法

  (一)汽油车环保定期检验方法

  1、总质量小于等于3.5吨的轻型汽油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

  2、总质量大于3.5吨的非轻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

  3、对应当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的汽油车,由于技术原因(全时四轮驱动汽车等)而不能采用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

  (二)柴油车环保定期检验方法

  1、总质量小于等于14吨的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验。

  2、总质量大于14吨的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

  3、对应当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验的柴油车,由于技术原因(全时四轮驱动、紧密型多驱动轴汽车等)而不能采用的,可以采用自由加速法检验。

  五、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

  六、经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控制的维修治理,使其达到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规章制度、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并保持检验场所内秩序良好,不得参与非法中介活动,不得伪造及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到指定的场所维修、保养、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质监、公安交管、工商、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九、本通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十、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原武环规[2014]1号文同时废止。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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