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我市黄标车禁行区域范围的通告

2015-07-31 10:16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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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缓解城市环境压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扩大我市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范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是指未装用国I及以上排放标准发动机的汽油车或者未装用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发动机的柴油车,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形:

  1.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核发了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2.经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不能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3.未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二、从2015年9月1日起,全天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划区域以内道路通行(不含高速公路)。

  三、本市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其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登录市环保部门官方网站(http://www.whepb.gov.cn/),通过《武汉市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公众查询与服务系统》,查询和获知其所属或者使用的车辆是否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非本市在籍车辆是否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由环保部门予以认定。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划区域以内道路上行驶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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