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关于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 染物机动车所有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告
武环东罚公告〔2016〕005号
经查实,以下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依据《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下列机动车所有人予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序号 |
机动车所有人 |
车牌号码 |
车牌颜色 |
排放时间 |
排放地点 |
处罚单位 |
1 |
陈爱兵 |
鄂K36835 |
蓝色 |
2016年2月15日 |
三环线动车基地段 |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 |
2 |
胡德贵 |
鄂AE4G68 |
蓝色 |
2016年4月13日 |
三环线动车基地段 |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 |
3 |
田永红 |
鄂AJ0S16 |
蓝色 |
2016年4月27日 |
三环线往青山方向建强村段 |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 |
请上述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武汉市武昌区黄鹂路80号106室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环保局或者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