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拟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机动车所有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告
武环东拟罚公告[2016]002号
经查实,以下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依据《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拟对下述机动车所有人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序号 |
机动车所有人 |
车牌号码 |
车牌颜色 |
排放时间 |
排放地点 |
处罚单位 |
1 |
吴斌 |
鄂AZF905 |
黄色 |
2016年8月23日 |
三环线动车基地段 |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 |
2 |
朱拥军 |
鄂AE7136 |
黄色 |
2016年08月23日 |
三环线先锋东服务站 |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请上述机动车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向我局依法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冯姜,联系电话86775430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