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

2016-10-09 16:52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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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放限值

  1、对于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放限值见表1。

  表1  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Ⅰ(参考)

  基准质量(RM)/kg

  最低限值

  CO/(g/km)

  HC/(g/km)

  NOx/(g/km)

  RM≤1020

  41.9

  5.9

  6.7

  1020<RM≤1470

  45.2

  6.6

  6.9

  1470<RM≤1930

  48.5

  7.3

  7.1

  RM>1930

  51.8

  8.0

  7.2

  2、对于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放限值见表2。

  表2  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Ⅱ(参考)

  车辆类型

  基准质量(RM)/kg

  最低限值

  CO/(g/km)

  HC+NOx(g/km)

  第一类车

  全部

  12.0

  4.5

  第二类车

  Ⅰ类

  RM≤1250

  12.0

  4.5

  Ⅱ类

  1250<RM≤1700

  18.0

  6.3

  Ⅲ类

  1700<RM

  24.0

  8.1

  二、双怠速法排放限值

  双怠速法排放限值见表3。

  

  表3  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体积分数)

  车型

  类别

  怠速

  高怠速

  CO/%

  HC/10-6

  CO/%

  HC/10-6

  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轻型汽车

  4.5

  1200

  3

  900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

  4.5

  900

  3

  900

  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0.8

  150

  0.3

  100

  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1

  200

  0.5

  150

  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

  5

  2000

  3.5

  1200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4.5

  1200

  3

  900

  2004年9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1.5

  250

  0.7

  200

  2001年5月31日以前生产的5座以下的(含5座)的微型面包车

  4.5

  900

  3

  900

  三、加载减速法排放限值

  加载减速法排放限值见表4。

  表4  加载减速法排放限值

  车型

  光吸收系数/m-1

  轻型车

  重型车

  2005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6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2004年9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车

  1.39

  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2001年9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车

  1.86

  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2001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重型车

  2.13

  新车车型或发动机型排放达到GB17691-2005第Ⅲ阶段排放标准的在用车

 

  1.39

  四、自由加速法排放限值

  自由加速法排放限值见表5。

  表5  自由加速法排放限值

  时间段

  车型

  限值

  备注

  2005年7月1日后生产的在用汽车

  /

  光吸收系数/m-1

  2.0

  采用自由加速实验 不透光烟度法

  2005年7月1日之前生产的汽车

  自然吸气式

  光吸收系数/m-1

  2.5

  涡轮增压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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