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大代表建议个税以家庭为征缴单位

2016-03-03 10:13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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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缓解生育二孩带来的压力,最重要的是“钱更多”。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会长、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出建议,为切实减轻工薪阶层负担、促进生育意愿、促进税收公平和社会再分配的合理化,建议个税征缴下一步考虑以家庭为单位。

  12万以上先行综合征税

  在我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养老负担、生育负担在急速加重,工薪阶层作为个税缴纳主体,若不能减压、舒压,不仅会影响家庭的生活质量,而且会影响人的生育意愿。朱列玉提出,年薪12万以上先行综合征税,最终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的综合分类所得税制模式。

  具体来说,朱列玉建议,在保持现行分类所得的税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实施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通过对部分所得项目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对已经进入自行申报范围的纳税人先行实施综合计征,以后可逐步扩大综合计税纳税人的数量范围,扩大纳入综合计税范围的所得项目,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最终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的综合分类所得税制模式。

  之所以考虑以家庭为基础而不是个人为基础征税,是因为收入和支出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夫妻两人都工作,跟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工作纳税能力不同;要照顾老人和孩子的家庭跟不需要照顾老人或孩子的家庭纳税能力也不一样。如果考虑这样一些个性化的特征,坚持横向公平原则就必须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按赡养老人人数和难度减免税赋

  “将老人赡养义务纳入征收个税减征的考量要素,按赡养老人的人数和难度减免税赋。”朱列玉提出针对群众对于提高免征额的强烈呼声,尽快实现免征额与纳税人家庭负担的综合计算,按家庭负担的不同分为三类:无负担的为5000元,有1-2人赡养义务的为7000元;3人或以上赡养义务或家有残疾、年老多病而无退休金的为10000元。子女支付老人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总和的50%以上,即可申请父母为被赡养人。即使其未与父母住在一起,但负担了父母的住房、医疗、保险、交通等各项费用,也可享受减免纳税的待遇。独生子女赡养父母者,进一步上浮减税额度,独生子女家庭(含单独)供养人数(含老人及小孩)超过3人(含),个税减免额度达到75%,供养人数超过4人(含),减免全部个人所得税。双独家庭供养人数超过4人(含),额外提供财政补助。尽快实行以家庭为单位、以年为期限以全部收入为范围申报纳税。促进税收公平,通过税收手段有效调节家庭的经济负担,缓解家庭的实际困难,促进生育意愿,有效缓解我国面临的老龄化问题。

责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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