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七项决议

2015-02-07 08:55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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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关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万勇代市长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市人民政府2014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部署,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要在中共武汉市委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积极把握和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改革创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更加注重民生优先,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更加注重法治武汉建设,促进经济稳定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任务。大力弘扬武汉精神,增强武汉自信,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奋发有为,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而努力奋斗!

  关于武汉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关于武汉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和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武汉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武汉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关于2014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与2015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的决议

  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关于2014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与2015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15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4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与2015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5年市本级预算。

  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阮成发主任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市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年工作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要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决策部署,在中共武汉市委领导下,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创新武汉和法治武汉建设,进一步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工作报告的决议

  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5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决策部署,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创新司法工作机制,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工作报告的决议

  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应征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市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5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市人民检察院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决策部署,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法律监督,加强检察院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议案的决议

  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关于建立和完善肉类蔬菜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案》、《关于加快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案》为本次会议议案。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本次会议议案的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办理落实。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及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办理工作应加强检查,督促落实。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各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代表。

责编:刘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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