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车罚公告[2014]001号 东湖开发区分局关于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机动车所有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告
2014-12-15 11:24序号机动车所有人车牌号码车牌颜色排放时间排放地点1武汉公共交通集团第三营运公司鄂AH9465黄色2014.7.10珞瑜路光谷路段2武汉公共交通集团第三营运公司鄂AH6142黄色2014.7.11珞瑜路光谷路段3武汉公共交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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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机动车所有人车牌号码车牌颜色排放时间排放地点1武汉公共交通集团第三营运公司鄂AH9465黄色2014.7.10珞瑜路光谷路段2武汉公共交通集团第三营运公司鄂AH6142黄色2014.7.11珞瑜路光谷路段3武汉公共交通集团
依据《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下列机动车所有人予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序号机动车所有人车牌号码车牌颜色排放时间排放地点1吴群鄂
经查实,以下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依据《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下列机动车所有人予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序号机动车所有人车牌号码车牌颜色排放时间排放地点1周雄鄂AAX013蓝色2014.7.31关山大道路段2武汉立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鄂A6G556蓝色2014.8.6关山大道路段3武汉捷安顺泰物流有限公司鄂AHE257黄色20
一、《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摘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标准,按照规定放置相应的环保标志,并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相应区域内行驶。第六十九条机动车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