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文明创建责任追究办法

2014-10-17 16:39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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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记者 李晓萌)《武汉市2014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昨日下发。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直接责任人直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均将被追责。

  我市对文明创建工作实施责任追究的10类情形中,还包括:未落实包点包片责任制的;专项整治活动的相关牵头部门敷衍拖延,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开展的;在创建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下达《整改通知》、《督查通报》和《工作提示函》后,未按要求达标的等等。

  《办法》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负有责任的领导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责编: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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