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21:00
    (3)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等,或划分比例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经营且无法划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照15.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4%,印花税0.1%。
  • 03:21:00
    (2)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其中,房产税6%,印花税0.1%。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至20000元的,按8.1%计征。其中,房产税6%,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0.1%。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15.7%计征。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4%,印花税0.1%。
  • 03:21:00
    你好,房屋出租要依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根据《湖北省地税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至20000元的,按5%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8%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教育费附加0.0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03:19:00
    我由于要照顾老人,在老人住处附近租了一套房,把握自己的住房出租了,请问我的出租收入要交税吗?
  • 03:19:00
    国家对于很多公益性行业实行一定的减免税政策,对个体经营户通过提高起征点的办法降低税负;对于有些行业如化妆品、烟草等实行重税。殡葬行业因其工作的特殊性,故国家对其实行免税政策,但对于发放给从事殡葬业工作的个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03:18:00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最高原则之一,它指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税收公平原则事实上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纳税人同等对待,以便为其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的不公平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竞争环境。
  • 03:18:00
    有些行业收入微薄,人民生活困难,比如个体经营户,地方政府要向他们征税。而有些行业利润巨大甚至是暴利,比如殡葬行业,地方政府却给予他们免税政策。这是不是说明税收政策的些许不合理?
  • 03:18:00
    对于税收的开征、停征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的决定。
    关于遗产税的征收问题尚处于讨论之中。
  • 03:17:00
    目前遗产税这一敏感问题牵动着很多人的神经,周围的很多朋友都反对征收遗产税,他们认为税务机关这样做不仅侵犯了家庭内部的财产隐私,甚至还会导致家庭战争的爆发、亲人反目。您怎么看待遗产税这一问题。
  • 03:17:00
    纳税人要办理减免税可以持相关资料直接到所属管辖的地方税务局征收大厅按有关程序办理减免税。
  • 03:17:00
    请教下肖老师 如何办理减税??是在各个区局里可以办理吗??
  • 03:17:00
    具有自开票资格的施工方可以自行开具发票;不具有相关资格的施工方可在所属管辖的地方税务局征收大厅代开发票。
    按照营业税有关政策,房地产公司没有代扣代缴税款的权力,因此不存在重复交税。
  • 03:16:00
    最近遇到一个问题,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单位在支付工程款前要求施工单位先开发票,在付款时又要代扣税,请问是不是交重了?还有没有我们单位代扣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单位能否开出发票来?谢谢~
  • 03:16:00
    近年来,武汉地税秉承全员、全面、全程、全方位的“推送式”服务理念,打造“校、厅、车、线、卡、信、群、站、书、网”(即:纳税人学校、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流动纳税服务车、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服务联系卡、短信平台、纳税服务QQ群、税务服务站、免费书刊、互联网)十大特色服务品牌,相继推出了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服务方式,不断完善延时增时、首问责任、二次优先、绿色通道、预约服务等服务机制,“把该做的事做到位”、“以纳税人的需求为第一信号”、“你的事我来办”、“把方便留给纳税人、把麻烦留给自己”等服务理念得到社会广泛认可。2012年7月,我们全面推行“先办后审”,将217项办税事项前置到办税服务,减少大量办税环节,着力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
  • 03:15:00
    请问地税部门的领导,你们对进一步改进税务服务工作,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实行了哪些措施?
  • 03:15:00
    同时,我局还编印《24小时自助办税系统操作指南》、《自助办税服务终端E税通卡管理办法(试行)》、《办理流程》、《办理须知》、《实用问答》等宣传辅导资料,纳税人可在以上区局办税服务厅或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免费领取。
  • 03:14:00
    2010年12月29日,我局在武昌区局建成全省首个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可通过办税终端可进行自助申报、扣缴税款、打印税票、涉税查询,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2012年,我局还在江岸、江汉、武昌、汉阳区局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试点建设基础上,筹建了青山、东西湖、江夏、黄陂24小时办税服务厅,新增个体双定户POS机刷卡缴税功能。
  • 03:14:00
    首先,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将对办税服务厅的编制、人数、岗位以及人员比例进行研究和部署,适当的调整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数量,并进一步提升其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争取为您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但随着武汉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纳税人的数量以及办税服务厅的业务受理数量也在相应增加,在申报高峰期部分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的情况在所难免。在此,我们也建议您办理涉税事项时尽量避开申报高峰期,或登录武汉地税门户网站进行网上办税。
  • 03:14:00
    您好,我想提个意见,以前去过几次征税大厅办理相关税务业务,抽了号码之后,往往是办事的人满大厅都是,但税收人员的数量却相应的供不应求,办事人往往半天等待着牌号,希望税务对税收人员紧张能做出相应的应对方法
  • 03:14:00
    近期我局已对武汉乙烯、武汉华侨城综合文化旅游、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等50余个市级重大项目开展走访调研,实地调查了解了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情况,并现场解决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涉税疑难33项,收集整理意见及建议13条,着力为推动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平台保障。根据活动安排,我们还将针对2013年度市级140项重大在建项目、53项重大新开工项目,提供绿色通道、短信提醒、延时增时、在线沟通、预约服务等全方位的个性化服务,并通过开展“服务重大项目实事评选”、“重大项目评地税” 、“纳税人学校企业行”、“联百企、结百对”等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提高服务重大项目的能力和水平,为推动武汉经济社会新跨越贡献力量。
  • 03:14:00
    一直以来,武汉地税将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作为两大核心业务,并将纳税服务置于税收征管的各个方面。特别是近年来,我们开通了纳税服务车,为纳税人提供“送发票、送办税、送宣传、送维权、送政策”的五送服务;建立了纳税人学校,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新政、办税流程、新户辅导、过错纠偏等培训服务,并根据纳税人需要提供预约培训、上门培训等个性化服务。2013年,为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我们还组织开展“服务大项目、促进大发展、助推大跨越”活动,并作为全年重点工作。
  • 03:13:00
    税务局是行政职能部门,是否具有指导、服务功能,如果有,对于企业的税务是不是应该亲切的指导并给予良好的服务呢?
  • 03:13:00
    今年,全市地税系统还开展“三整顿三促进”专项整治活动,并将基层税务所作为活动的主要对象,着力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努力使干部职工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办税服务。在此,也希望广大纳税人帮助我们进行监督,对服务工作中态度不够好、能力不够强的干部,通过局长信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投诉举报,帮助我们更好完善纳税服务工作。
  • 03:13:00
    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武汉地税表示感谢!我们税收管理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态度从总体上而言是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的,但个别同志也存在税收业务不熟练、服务态度不够好的问题。对此,我们近年来在全市地税系统开展了“标准化税务所”、“三优一满意基层站所”建设及“争先创优”等活动,并分类、分层次组织税收管理员开展全员达标、业务培训、技能大赛等业务培训,着力提升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水平。
  • 03:13:00
    对于有些专管员的业务不熟练,且服务态度不是很好,给税务人员总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有什么及时有效的措施吗?
  • 03:12:00
    关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中,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家庭住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 03:12:00
    目前,我市房产交易契税的征管,由地税部门在房管部门的协助下,采取“联合控管、先税后证”的方式进行征收,即纳税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先行缴纳契税后,房管部门方能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现行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为:
    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 03:12:00
    我想咨询下,我是2010年买的房子,现在要办理房产证,但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要先交纳地税。前面一期,二期的房子都没有交,为啥到了我们三期办房产证,要交纳地税。另外父母的房子是单位上分的,我买的这套房写了母亲的名字,交地税按二套房交,如果按二套房交,要多交三千多块钱。现在我想把母亲的名字去掉,就写自己的名字,不知道行不行?这样的话,是不是能按一套房交纳地税?
  • 03:12:00
    3、开发运用“零散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在街道建立纳税服务站,方便出租人就地申报纳税。
    4、对承租人的租金支出进行监管,未取得税务发票的一律不允许在税前列支。
    5、加大对逃避税收的违法行为和群众举报案件的稽查处理力度,提高出租人税法遵从度。
    全面提高房屋出租税收秩序是一个渐进过程,地税部门欢迎社会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措施,也请您给我们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 03:11:00
    谢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注。房屋出租因为涉及面广、收入隐蔽,一直是税收征管的难点。近几年,地税部门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管理上正在改进,成效不断体现。这些措施主要有:
    1、通过采集、比对公安、房管、物业等部门有关房屋租赁的三方信息,核查落实税源。
    2、依托街道、社区力量开展协税护税,对出租人税收进行日常催报催缴。
  • 03:11:00
    现在房租涨得厉害,可是房产租赁税却很少收缴,关于这方面税务部门有什么措施吗?
  • 03:11:00
    谢谢您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关心。我省作为继上海之后的第二批“营改增”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于2012年12月1日实施了“营改增”试点改革。如果您还没有与国税部门建立征纳关系,请及早与所在区国税部门联系,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领购发票等手续。同时,还需向所在区地税部门按期申报并缴纳地方各项税费。
  • 03:10:00
    我从事交通运输行业,上海市正在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我省会不会也跟进。
  • 03:10:00
    目前,武汉市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保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武汉市地税部门征收的行政规费主要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堤防维护费、价格调节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排污费、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
  • 03:10:00
    武汉市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保费主要包括哪几种?
  • 03:09:00
    (七)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八)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九)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您所说的情况属于第四类,只需带上房屋租赁合同,不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发票,其他资料如都能提供,可办理税务登记。
  • 03:09:00
    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
    (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三)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其核准执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五)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 03:09:00
    清理税务登记时发现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要求其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求提供房屋租赁发票,房主不来办理房屋租赁发票,承租人又不代办房屋租赁发票,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办理税务登记
  • 03:09:00
    此问题应向国税部门咨询。
  • 03:08:00
    有几次乘坐长途车,不是从始发站上的,问售票员要发票,结果售票员不情愿,最后给的还是假发票,后来跟朋友聊起来,反映在武汉周边的高速经常能遇到这种情况?咱们有没有针对长途车使用假发票的治理措施?
  • 03:08:00
    商家无故不提供发票,消费者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税务工作人员会及时进行查处。
  • 03:08:00
    有些酒店或者商场,有发票也说没有。或者说发票用完了。总是不给开发票,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 03:07:00
    目前餐饮行业所用的发票是税控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虽未设置发票刮奖,但自2011年发票换版及税控发票推广工作以来,我局强化了税源监控能力,提高了发票管理水平,为“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 03:07:00
    现在的餐饮的发票不能刮奖了,老百姓主动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已经大不如以前了,这种情况您是怎么看待的?
  • 03:07:00
    应在正规经营的商家取得真实有效的发票,发票的真伪可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查询,只有真实有效的发票才能作为报销凭据。
  • 03:07:00
    肖老师,现在真假税票、套票都很多,而我又需要报销,请问有什么好方法
  • 03:06:00
    此问题应向国税部门咨询。
  • 03:06:00
    在淘宝之类的网上商城开设网店,税务部门是否监控,是否要缴税?
  • 03:06:00
    根据税法规定,按照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合计数按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您在国税局缴纳了主体税种后,应同时到地税部门进行相关附税的申报。
  • 03:05:00
    我的企业,这个月转为一般纳税人,但之前的地税一直是门前申报的,交定额部分和超出定额再交两部分,那么这个月还要交两部分的地税吗?
  • 03:05:00
    出口退税业务由国税局负责,故此问题应向国税部门咨询。
  • 03:05:00
    我所在的企业转做出口业务,我想问下出口税率怎么算,如何计算出口退税?
  • 03:04:00
    4月28日,市地税局总经济师肖才茂一行坐客长江网,与网友就各种税收问题进行了网络访谈,在1个多小时的访谈时间内,共有百余位网友现场提问。地税专家们现场回答了30多个问题,还有一部分问题因时间原因无法现场问题。市地税局领导高度重视网友们的意见,将这些问题记录下来,并一一进行了文字回答。现在,这些问题一并刊发。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支持。
  • 11:11:00
    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谢谢!
  • 11:10:00
    肖才茂:最后说一句,因为时间关系,很多网友的问题没有现场进行回答,确实抱歉。一方面说明了大家对税收、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真诚感谢。同时对大家的问题,今天因为时间关系没有来得及回答的,下去以后我们会回复,并且在网上挂出,争取让各位网友满意!谢谢大家。
  • 11:08:00
    主持人:感谢肖总,一小时的访谈马上就要结束了。今天,解答了部分网友的问题,让我们网友对税收、纳税更加系统和全面的了解了。再一次感谢肖总,以及我们几位处长做客长江网。
  • 11:08:00
    肖才茂:我省税控机的提供厂家为湖北三江航天红峰控制有限公司,湖北浪潮税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两个税控厂家共在汉设置了8个服务网点,5个客户服务中心。纳税人的税控机如果坏了,可以拨打厂家的售后服务电话:湖北三江航天红峰控制有限公司4008802015,湖北浪潮税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000080095,以便两公司开展售后服务。
  • 11:07:00
    主持人:第二位网友"晓心"提问,税控机坏了,打不出发票,我该找谁帮我解决,有专门的维修热线吗?
  • 11:07:00
    肖才茂:税控发票是纳税人利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并在一定时间(通常一个月)内通过网络远程抄报的方式,向地税部门报送已开具发票数据信息。纳税人通常是在当月经营结束后,在下个月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向地税部门远程抄报发票开具信息,所以只有在纳税人抄报后大家才能在外网查询到发票开具信息。
  • 11:07:00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最后抽取两个网友的提问,一是笑谈倭奴血"提问,前几天,和几个朋友出去吃饭,饭后店老板用发票打印机打印了一票约300多元的发票,后来在网上查,发现查不到这张发票的税票信息,这是怎么回事啊?
  • 11:06:00
    柳向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如开饭店,在前3 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 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还能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 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 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13年12 月31 日。
  • 11:05:00
    主持人:下面看一下大学生的提问,他问大学生毕业后自己开饭店创业,有哪一些优惠政策?
  • 11:04:00
    柳向晖:对个体经营人数是有限定的。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如果有两处以上经营地点的,只能就其中一处的经营门面的收入提出减免。
  • 11:03:00
    柳向晖: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11:01:00
    心心相相:退伍军人自谋职业,是否有员工人数限制?二是如果有两个店,申请见面时是否有影响?三是营业额上,是否有限制?
  • 10:54:00
    张莉:武汉市地税系统目前运行的征管程序为全省统一的征管核心系统,全省暂未开通网上查询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的功能。纳税人如需了解缴税记录,目前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向扣缴义务人了解(其任职、受雇单位);二是对扣缴义务人已在税务机关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税务机关电子档案中已记录有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入库信息的,可凭有效身份证直接到所在单位辖区税务机关办税大厅查询,或直接在设立了自助办税服务厅、摆放了自助办税服务终端(ATS)上凭二代身份证自助登录查询。
  • 10:53:00
    主持人:谢谢,下面请问一下张处长,有网友"路希南特"提问,作为纳税人,如何才能查到自己的缴税记录,咱们网站有没有这方面的接口?比如像社保或公积金那样。
  • 10:52:00
    虞诗龙:3、我市个人购买住房(单体别墅和联体别墅住房除外)的现行契税税率为3%。现行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为:(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2)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若采用赠与方式转移住房产权,则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免征营业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按4%的契税税率征收契税。
  • 10:51:00
    虞诗龙:针对所提问题,若采用交易方式转移住房产权,则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应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其中:
    1、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对个人转让存量房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1%。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10:51:00
    主持人:“huayuyu09”:我有套住房一直在我母亲名下,现要过到我名下(名下没有住房),请问用购买和赠与那种方式交税少些?
  • 10:50:00
    虞诗龙:两种情况均属于直系亲属间住房赠与行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免征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按4%的契税税率征收契税。
  • 10:50:00
    主持人:网友"道哥"提问,父亲将房子过户到子女名下,祖父将房子过户到孙子名下,需要缴纳哪些税?
  • 10:49:00
    虞诗龙:居民房屋征收重新购房契税优惠可在房产交易大厅现场即时办理,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第一步,纳税领取《契税纳免税申报表》如实填写后,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初审并盖章; 第二步,房管部门初审后,由地税契税征收窗口负责受理审核,现场即时办理减免手续。 对居民房屋交易应享受的其他契税减免事宜(如减半、1%优惠等),由地税契税征收窗口直接依照契税优惠税率开票征收。 
  • 10:49:00
    主持人:“日月掷人去”:想办理契税减免有哪些步骤?
  • 10:48:00
    虞诗龙:财税〔2012〕82号文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 10:48:00
    主持人:"奥古斯都":我的房子刚拆迁,听说如果再买房可以减免契税,请问是真的吗?
  • 10:46:00
    虞诗龙: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中,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家庭住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 10:46:00
    主持人:我市对“家庭唯一住房”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 10:45:00
    虞诗龙:2、关于个人购置住房契税优惠政策。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精神,现行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为: 
    (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精神:从2007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 10:45:00
    虞诗龙:1、关于个人购置住房契税税率的规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办〔2008〕178号)中第二条第一款,我市个人购买住房(单体别墅和联体别墅住房除外)的现行契税税率为3%。
  • 10:44:00
    主持人:下面请虞诗龙处长简单的介绍一下,个人购置住房现行契税的政策是怎样的?有哪些优惠的政策?
  • 10:43:00
    虞诗龙:武汉市没有房产豪宅税这一说法,只有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划分,实际上在这一个划分上,刚才我们的柳处长已经对这个标准做了说明,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它的税收政策,包括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及契税方面的税率不一样,因此税收的政策是不一样的。所以只是说,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上有划分,有相应的税种和税率,但没有豪宅税这一说法。 
  • 10:43:00
    网友viva牛肉卷:武汉的房产豪宅税务标准是怎样的?怎样的豪宅标准要交税?
  • 10:42:00
    张莉: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分个人项目来收的,我们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月3500元,不同的征税项目,具体的扣除标准是不一样的。 
  • 10:41:00
    网友cc784561:请问武汉市个人所得税是怎么扣的?
  • 10:41:00
    张莉: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 10:39:00
    张莉:(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 10:39:00
    张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 10:39:00
    主持人:个人转让住房实行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合理费用如何确定?
  • 10:38:00
    张莉: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 10:38:00
    主持人:个人转让住房实行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税金如何确定?
  • 10:37:00
    张莉: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 10:36:00
    张莉: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 10:36:00
    张莉:个人转让住房实行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按以下类型确定。 
    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 10:35:00
    主持人:个人转让住房如果实行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原值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您能介绍一下房屋原值确定的政策规定吗?
  • 10:34:00
    张莉: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 10:34:00
    主持人:个人接受赠与房屋再转让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该如何确定?
  • 10:33:00
    张莉:按照我国目前的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 10:33:00
    主持人:那么接受赠与房屋再转让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 10:32:00
    张莉:接受无偿赠与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类型有以下四种: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四是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
    这4种情况的房屋赠予均是免收个税的。
  • 10:32:00
    主持人:如果父母将房屋赠予子女,需要征个税吗?
  • 10:31:00
    张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10:30:00
    主持人:个人转让住房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吗?
  • 10:30:00
    张莉:1、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应按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依20%的税率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关于个人转让房屋财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认真落实“国五条”精神,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对个人转让存量房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市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1%;对个人转让非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3%。
  • 10:30:00
    主持人:那么请问张处长,个人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是怎样的?
  • 10:30:00
    张莉:公司日常足额缴了所有税款,年度将利润对其股东进行分红,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对取得的个人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并未重复征税,其征税对象、税种、税率均不一样。
  • 10:29:00
    张莉: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以代扣代缴的申报方式为主, 2006年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次修订后,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必须履行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按其规定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日常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需申报,如日常未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申报时才需补缴个人所得税。
  • 10:28:00
    主持人:“黑不由我”:现在国家规定个人年收入12W以上的必须要到税务机关报税.但是如果我本身这12W是税后的收入.这需要再次报税吗?如果要,不是就重复收税了.另外比如我是一家公司的法人,我公司经营过程没拉下过一笔税务款.到了年底公司的利润我要提取出来,这时候我还要交税吗?如果交,不是又是重复收税了
  • 10:26:00
    张莉:武汉市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方式主要为:一是对扣缴义务人已在税务机关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税务机关电子档案中已记录有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入库信息、详细的寄送地址等相关资料,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于每年年初委托市邮政局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统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寄送给纳税人,同时如纳税人日常另行需要完税凭证,仍可凭有效身份证直接到所在单位辖区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开具;其主管税务机关设立了自助办税服务厅或摆放了自助办税服务终端(ATS)的,纳税人也可凭二代身份证自助登录开具。二是对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机关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税务机关电子档案中未记录有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入库信息、详细的寄送地址等相关资料,此类纳税人在需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时,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其扣缴义务人出具为其扣缴税款的实际金额和时间的证明,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由扣缴义务人代理纳税人在所管辖区的税务机关征收大厅开具。 
    完税证明在银行贷款时是否能作为收入证明,应由银行确认。
  • 10:26:00
    主持人:“悠悠渔火”: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怎样才能取得完税证明?完税证明在银行贷款时,可以作为收入证明吗?
  • 10:25:00
    张莉:个人以现金对外投资,在投资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分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占股份转让有所得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10:25:00
    主持人:网友“千千护税”:我以个人的名义与对方的公司合作一个项目,请问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10:24:00
    柳向晖:这一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 10:23:00
    主持人:柳处长,我们还想再请教一下您,上述营业税政策中,购买时间如何确定?
  • 10:22:00
    柳向晖:根据《关于调整武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武房发〔2011〕198号)文件规定:
    中心城区(含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七个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总价不超过140万元(含140万元)。
    其他远城区(含东西湖、蔡甸、汉南、新洲、黄陂及江夏等区)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总价不超过90万元(含90万元)。
    已装修的商品住房以扣除其装修成本后的余额作为价格界定依据。
  • 10:21:00
    主持人:那么请问柳处长,上述营业税政策中涉及的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划分标准是什么? 
  • 10:20:00
    柳向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 10:20:00
    主持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请柳处长给广大的网友介绍一下。 
  • 10:19:00
    肖才茂:好的。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房地产交易税收涉及多个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其中,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由卖方缴纳,契税由买方缴纳,印花税由买卖双方缴纳。
  • 10:18:00
    主持人:现在,房地产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热点。在我们做这期访谈前期问题征集的时候,很多网友就提出了有关房地产交易的税收问题。下面,请您为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好吗?
  • 10:18:00
    肖才茂:武汉地税纳税人学校成立于2010年,共有19所,分别为市局纳税人学校、直属局分校及各区分校。主要为纳税人提供新办登记、税收政策、涉税流程、过错纠偏等培训辅导。市局纳税人学校还分行业、类别、规模、税种等开展一季一训,先后举办个人所得税、国际税收、营改增、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培训辅导8期。仅去年,市局纳税人学校及18所分校就开展培训辅导4000余期,培训64万余人次。目前,市局已在各局办税服务厅设立"纳税人学校接待中心",凡已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均可前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免费参与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学校开展的各项培训辅导。同时,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由主管地税机关协调安排,免费提供"预约培训"、"上门培训"等个性服务。
  • 10:17:00
    主持人:刚才听您提到纳税人学校,可以给大家介绍一下吗?到纳税人学校学习需要交费吗?
  • 10:16:00
    肖才茂:武汉地税秉承全员、全面、全程、全方位的"推送式"服务理念,打造了"校、厅、车、线、卡、信、群、站、书、网" 十大特色服务品牌。即:纳税人学校、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流动纳税服务车、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服务联系卡、短信平台、纳税服务QQ群、税务服务站、免费书刊、互联网等,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服务方式相继推出,延时增时、首问责任、二次优先、绿色通道、预约服务等服务机制不断完善,"把该做的事做到位"、"以纳税人的需求为第一信号"、"你的事我来办"、"把方便留给纳税人、把麻烦留给自己"等服务理念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先办后审"的服务模式更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创了先河。
  • 10:15:00
    主持人:武汉地税为全市的重点大型企业提供了优质的纳税服务和政策指导,那其他纳税人可以享受到什么服务呢?
  • 10:14:00
    肖才茂:推行“先办后审”后,减少办事环节237个,节约办事时间2572小时。另外,“先办后审”推动了各基层区局纳税人学校建设,各局在推行“先办后审”的过程中还推出了“导税服务制”、“公开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服务制度。以上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纳税服务,提高了行政效能,促进了征纳和谐。
  • 10:13:00
    主持人:那么减少多少环节呢?
  • 10:11:00
    肖才茂:以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减免为例,以前纳税人需要在税务所向税收管理员提出申请减免,经过所长、税政科、分管局长审批后才能正式减免,前后需要14个工作日才能办完,实行“先办后审”后,纳税人只需在办税服务厅窗口申请即可,只要提交的申请减免的资料齐全,经过设置在办税服务厅的审批组人员初步审核后,当场就可以同意减免备案。纳税人当场就可以拿到税务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书,无需再到别的部门进行办理。纳税人的申请减免信息及纸质资料随即全部传至税务所和税政部门进行后续审核管理。
  • 10:10:00
    肖才茂:对205项“先办后审”涉税工作事项,只要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并且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签署了真实、合法承诺,一律当场办结。对因资料不全等原因不能当场办结的,待符合要求后及时办结。涉税事项当场办结时,应向纳税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执法文书。除通过后续审查按规定程序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审批决定外,不得再以其它形式变相进行二次审核审批和出具其它执法文书。“先审后办” 涉税工作事项有16项,即办税服务厅受理后,转税务所等部门办理、审理和处理,并要求限时办结,原则上区局权限10个工作日办结,市局权限25个工作日办结。
  • 10:08:00
    肖才茂:目前我们已经清理出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有221项,其中税务登记类17项、发票管理类8项、纳税申报类10项、税收优惠类170项、认定证明类7项、其他类9项。所有依纳税人申请的涉税工作事项(计221项))一律由办税服务厅(或政务中心)统一受理。涉税事项的操作模式分为两种,第一种为先办后审205项,即政务中心和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理,再转税务所等部门进行后续审理、处理;第二种为先审后办16项,即办税服务厅受理后,转税务所等部门审理、办理和处理,并要求限时办结。
  • 10:07:00
    肖才茂:“先办后审”是指纳税人依法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除少数事项必须依法实行限时办结外,其它的只要纳税人信用良好,并符合办理条件,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办结,事后再进行申报资料和实际调查结果的对比核查;对因纳税人提供虚假或错误资料而事后未通过的,进行事后追究。概括起来就是“诚信推定、条件受理、当场办结、窗口出件、事后核查、违规受罚”。
  • 10:06:00
    主持人:我市的纳税人,从去年开始,感到办税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很多事项在办税服务大厅就可以办完,不需要再往税务所等其他部门跑了,挺方便的,听说是实行了“先办后审”,什么是“先办后审”,您能跟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吗?
  • 10:05:00
    肖才茂:根据活动安排,全市地税系统将针对2013年度市级140项重大在建项目、53项重大新开工项目,提供流动纳税服务车“五送服务”、绿色通道、短信提醒、延时增时、在线沟通、预约服务等全方位的个性化服务,并通过开展“服务重大项目实事评选”、“重大项目评地税”、“纳税人学校企业行”、“联百企、结百对”等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提高服务重大项目的能力和水平,为推动武汉经济社会新跨越贡献力量。
  • 10:03:00
    肖才茂:2013年是全市地税系统“服务重大项目年”, 重大项目建设作为拉动内需、扩大总量、优化结构、增强后劲、带动就业、推动发展的“经济引擎”,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年初,为在落实政策、优化服务、提高效能上推动重大项目建设,不断提高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我们组织全市地税系统开展“服务大项目、促进大发展、助推大跨越”活动,并作为全年重点工作。近期我局已对武汉乙烯、武汉华侨城综合文化旅游、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等20余个市级重大项目开展走访调研,实地调查了解了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情况,并现场解决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涉税疑难问题23项,收集整理意见及建议12条,江汉、化工区局还分别开展了“服务大项目、税费过百亿、促进大发展、税企共同行”、“心系纳税人、服务下基层”等主题实践活动,为更好地推动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了平台保障。
  • 10:02:00
    主持人:近年来,武汉地税转变政府职能,以纳税人的需要为第一信号,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地税收入预计今年会突破千亿大关,为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听说今年是武汉地税“服务重大项目年”,您能介绍一下具体情况吗?
  • 10:01:00
    肖才茂:主持人好,尊敬的各位网友,武汉市的各位市民朋友、纳税人大家好!首先,非常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地税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同时,今天也非常高兴,能和我局税政一、二、三处的柳处长、张处长和虞处长一起,和大家在网上就税收相关问题进行交流。
  • 10:00:00
    主持人:每年的4月份是全国税收宣传月。今年,第2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即将落下帷幕,但“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仍然是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肖才茂先生作客本网,和我们广大网友在线交流,肖总,您好!
  • 09:58:00
    参加网络访谈专家分别是:肖才茂,市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柳向晖,市局税政一处处长。张莉,市局税政二处处长。虞诗龙,市局税政三处处长。
  • 09:49:00
    网友可登录长江网论坛或@长江网官方微博或@武汉新闻号提问,肖才茂总经济师将在线为您解答。您也可以通过直播页面提问平台,与肖才茂总经济师在线交流互动。
  • 09:48:00
    今日上午10时,武汉市地税局总经济师肖才茂将做客长江网,就网友关心的税收问题,与网友实时互动、现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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