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科技成果技术入股实施办法(暂行)

2013-02-28 15:03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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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统一管理和规范江汉大学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 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江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 办法(暂行)》,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以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的职 务技术成果作为资本创办公司或向公司增资扩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入股是指学校以学校技术成果依 法作价,认缴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学校以该技术 成果所折算的出资比例或股份取得股东地位,参与该公司管理和 收益分配,该技术成果形成公司法人财产的行为。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是学校技术入股的职能管理 部门,负责学校技术入股的审批及其各项工作的协调、组织、服 务与管理,负责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管理。

  第五条学校鼓励科技人员对其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以作 价投资的方式进行转化。

  第二章技术入股程序

  第六条以学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一般程序: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以下统称"研发团队")所在院系向

  学校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入股申请书;

  (二)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立项;

  (三)技术评估;

  (四)以学校技术成果增资扩股的应提交对拟入股企业的尽 职调查报告;

  (五)商务谈判;

  (六)签署技术入股协议;

  (七)办理出资手续;

  (八)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入股总结报告;

  (九)将技术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学校和有关科技人 员签署的股权分配协议、出资证明书、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 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交学校 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第七条技术入股申请书包括技术成果市场化的可行性分 析、技术入股企业的情况、技术入股方案等内容。

  第八条以学校技术成果入股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学校职务 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拟作价入股的技术成果由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委 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科技成果转化办 公室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 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拟入股技术成果的评估项目,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条以学校技术成果增资扩股的,由科技成果转化办公 室对拟入股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可自己进行,也可委托 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结束后,向科技成果 转化(激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尽职调查报告,经审定批准 后执行。

  第十一条技术入股协议书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的原则。

  技术入股协议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成果名称、成熟程度和水平;

  (二)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及计算方法;

  (三)技术出资占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明确办理技术成果所有权转移手续及交付公司所有手 续的期限前,研发团队不得再将该技术成果转让他人;

  (五)技术出资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六)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成果的知识产权分享办法;

  (七)学校对入股后的技术成果是否享有许可使用权;

  (八)合作各方认为应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在技术入股协议中,关于入股技术的成熟程度和 水平的内容应客观公正,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十三条技术入股协议应明确学校和研发团队的股权分 配比例。

  第三章技术入股权益及分配

  第十四条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或增资扩股的,其所获股份 的20%由资产经营公司持股,80%由研发团队持股。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是对学校技术成果入股的 股份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技术入股成立的公司,其公司章程经 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提交工商登记。

  第十六条学校在技术入股的公司中委派的股东代表、董 事、监事或公司财务人员,定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该公司的运 营状况,并提交公司年度财务报表。

  学校在技术入股的公司中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在 公司重大事项决定中行使投票权时,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七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职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 的,学校将维护自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科技人员恶意虚构技术成熟程度和技术水平,致 使投资失败,造成股东损失的,其责任由相关人员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试点)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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