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暂行)

2013-02-28 15:00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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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更好地 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法》、《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 成果转化体制创新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以及武汉市建设东湖国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江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试 点工作方案》的批复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教职 工、在校学生等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或利用 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具 有学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职务成果,学校对其拥有完 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 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 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 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学校职务科技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科技成 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学校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以下统称 "研发团队")和其他有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工 作,其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和研发团队共同商定,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釆用以下形式进行: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第六条科技成果釆用市场化原则作价,可以釆用拍卖、评 估、协商等方式作价,最终作价按照各方共同认可并经评估机构 评估的市场价值确定。

  第七条学校鼓励科技人员积极釆取市场化的方式转化科 技成果,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合作。

  第八条校外中介机构参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需与学 校签订书面中介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研发团队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 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协议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 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和不得擅自披露、 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 学校从事技术代理或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 务。

  第十条学校鼓励各单位、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开展多种形式 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转化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分配科技成果 转化所取得收益,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试点)工作领导小 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服务社会与发展规划处。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 转化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和转化项目的审议。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科技成果转化办 公室是学校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转让、许可、 合作等转化工作的推进及审批工作,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 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 组织学校相关单位或研发团队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 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负责协调院内教职工及学生从事科技成果 转化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科 技成果转化、市场化的运作单位,以企业法人资格代表学校开展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孵化、风险投 资、转化基地等市场化专业服务。

  资产经营公司按照保值增值和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原则,审慎 经营代持股权,代表学校依法履行股东的各项权利,负责委派所 投资企业董事、监事和其他尚管人员,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 核。选派到所投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的人员,必须 切实履行职责,尽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按照学校和公司的有 关规定,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该基金由学校根据 财政预算情况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工作计划投入。

  转化基金通过地方财政专项拨款、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和 社会捐赠予以补充。

  第十六条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釆取积极措 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金筹备、人员管理、教师教学等方面 予以支持,共同推进该类成果的转化工作。

  第十七条科学研究处负责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登记并对 其知识产权属性进行确认。研发团队不得将可转化的职务技术成 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研发团队自行转化成果的,须事先向 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享有的权益。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转化由研发团队负责人或资产经营公 司提出申请,研发团队所在院系及科学研究处签署意见后提交科 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转化方案、 投资价格、技术入股、可行性分析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经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校领导 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研发团队根据成果类别和转化方式,按照本办法 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或相关协议。研发团队须严格履行 转让合同或相关协议中的条款,其所在单位应认真组织、督促实 施,确保履行转让合同或相关协议。

  第二十条转让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后,依据收入分配或相关 协议的不同形式,由资产经营公司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鼓励师生开展以促进科技成果产出为导 向的自然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对兼具学术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 成果,综合考虑其实际效益、发展前景及市场适用性等因素后, 评估结果优秀的,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人才引进、绩效考核 及所在单位、部门在年度考核和相关横向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教职工兼职或留岗(3年)从事本校 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兼职人员享受在编在岗人 员同等待遇。留岗人员留岗期间享受国家基本工资(保留原聘专 业技术岗位等级),创业所得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留岗到期后, 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或回校上岗,并享受在编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各单位及教职工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给 予职称推荐、岗位聘用、人才引进、年度考核等方面的支持。

  (一)在职称推荐中,增加成果转让、成果服务及成果产业 化等权重,并将科技成果是否成功转化作为该研究人员职称评聘 的重要依据,在《江汉大学专业技术职务高中级评审条件细则(试 行)中,针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教师设立组合条件。

  上交学校(含院系)的收益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 视同省级重点项目对待。

  (二)在高层级岗位和校内关键岗位的聘用中,对从事科技 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优先予以考虑;对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兼职教师,聘任该职务时可视对学校的 贡献适度冲抵教学工作量;留岗教师视同完成教学工作量。(具 体办法见人事处和教务处相关规定)

  (三)在人才引进中,将科技研究能力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四)在年度考核中,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各单位、各部门 和个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计入相关科技人员、院系研 究经费业绩,但该部分收益不与校内科研工作量补贴、科研项目 经费奖励挂钩。

  第二十六条学校鼓励个人到企业、开发区、街乡镇一线挂 职锻炼、短期培训,以了解企业需求,积累科技经验,增强科研 选题针对性。

  第五章权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研发团队有责任和义务对科研成果进行转化。 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将科技成果及科技资料据为己有。经学校同 意,研发团队可自行开发、推广职务科技成果,但须与学校签订 协议,明确学校、单位及个人三方享有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由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讲学、进修、培训、留 学、工作的,凡与国外企业或个人开展合作科研,应签订书面项 目合作合同,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九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 书面合同形式约定成果权益归属。书面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 列原则办理:

  (一)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权益归学 校所有;

  (二)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 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均有转化该科技成 果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三十条科技成果在武汉市内转化的利益分配视科技成 果转化的具体形式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该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中, 学校将80%的技术股权奖励给研发团队,佘下部分由资产经营公 司持有。

  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技术股权产生的收益,在学校和研发团 队所在院系间进行平均分配。

  (二)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等转化方式。该方式取得的净收 入中,学校将80%的净收入奖励给研发团队,佘下部分在学校和 研发团队所在院系间平均分配。研发团队成员之间的收益分配由 研发团队负责人确定。

  第三十一条科技成果在武汉市外转化形成的利益分配视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该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中, 学校将70%的技术股权奖励给研发团队,佘下部分由资产经营公 司持有。

  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技术股权产生的收益,在学校和研发团 队所在院系间进行平均分配。

  (二)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等转化方式。该方式所取得的净 收入中,学校将70%的净收入奖励给研发团队,佘下部分在学校 和研发团队所在院系间平均分配。研发团队成员之间的收益分配 由研发团队负责人确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鼓励研发团队将与该成果相关的非政府 科技计划项目结佘经费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其所获股权100%

  由研发团队持有。

  第三十三条经学校批准自行转化的项目依照前述相关条 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入学校财务账。除院系所得 外,学校拥有收益纳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财务处另行制定管理 办法。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从研究领域推广应用到生产领域,能够 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或能够对公共政策、社会管理以及学校声 誉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转化与奖励办法另 行制定。

  第六章约束机制

  第三十六条科技成果转化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 信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益,承担 风险和责任。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获得学校奖励的个人,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对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 人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不得晋升职称、 解除聘任等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学校批准,将科技成果及其相关学术资料和数据 占为己有或者私自泄露,侵犯学校和研发团队的合法权益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将科技成果私自或变相对外转让、投 资,侵犯学校和研发团队的合法权益的。

  (三)抄袭、篡改、侵吞他人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 校有关规定,阻碍职务成果的转化或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

  第三十八条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与违约责任。因履行成果 转化相关协议发生纠纷,处理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权利人按 分配比例承担。因研发团队故意或重大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侵犯 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等),造成相关权利人损失的,研发团 队应赔偿相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此前规定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试点)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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