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关于鼓励教师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2013-02-28 14:03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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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7〕4号)、《国家民委、科技部、农业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8 ] 28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主席令,第82号,2007)和湖北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的意见(试行)》(鄂政发[2008]33号)精神,进一步发挥科 技研发工作、软科学研究、产学研合作对于促进民族地区及区域 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增强学校自主创新能力,结合学校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学校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教师从事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保护科技人员 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确因业务需要的可以自行创办科技企业或咨询服务公司,也可以与学校共同创办科技企业或咨询服务企业。

  教职工自行创办的科技企业或咨询服务公司,不得以学校的 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学校也不对该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承担责任。但学校在保证正常的教学和科研需要的前提下,为创办科技 企业或咨询服务公司的人员提供实验、资料及信息等科研条件。

  教职工自行创办的科技企业或咨询服务公司,需要学校提供 科研条件的,应当支付使用费。支付方式与支付标准由学校遵循 尽量减轻企业成本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对从事上述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的教师,可以向本人 所在的院部申请,组织人事部审核,主管科研校长批准后可成为 专职科研编制(即科研型教师)。

  科研型教师每个自然年度须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第四条鼓励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的同时大力开展科技进步 活动,对于教学科研型教师,学校考核其完成的工作量应包括教 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按照学校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五条支持教师的科研成果进行技术转让。学校从转让所 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 0 %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 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釆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可将成 果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 献的人员。

  教师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1年内未 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创 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在鄂进行产业化转化,并可享有该 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

  第六条支持教师创办科技企业和咨询服务企业。学校为创 办科技企业和咨询服务企业的教师继续提供相关工作条件;参与 创办科技企业和转化科技成果的教师可保留原单位身份、岗位3 年,过渡期后,若回原单位,可竞争上岗。

  第七条鼓励重大项目的负责人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从校 外聘用研发人员组成专职科研队伍。外聘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 研发工作的需要提出,经人事处核准后作为中南民族大学流动科 研编制,其一切费用由课题组支出。

  第八条建立支持创业的考核评价体系。学校对从事技术开 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咨询服务的教师职称评定,在审定其科研成 果时,重点考核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在 科研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教师,学校在岗位设置核定和按结构比 例申报时予以倾斜。

  第九条本意见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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