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金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及拨付
一、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可以任意选择监管银行?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已经具备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监管,选择监管银行的哪家支行是由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沟通后确定。
二、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售房专用POS机与普通POS机有何不同?能否使用普通POS机?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售房专用POS机对应的账户是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可输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号,以采集相关购房信息,刷卡成功后打印的POS单凭证上注明了监管账号、合同号和购房人姓名等相关信息,因此普通POS机不能替代专用POS机。
三、问:客户在签订合同前缴纳的诚意金、定金是否要存入监管账户?
答:对签订合同的客户,约定将前期诚意金、定金转为房价款的,该部分资金可通过补交首付的形式转入监管账户;对没有签订合同的,开发企业根据各购房人的协议约定解决。
四、问:购房款入账时是否必须对应相应的购房合同号?
答:是的。每笔购房款入账时都必须对应到每套房,只有每套房下有相应的购房款到账后才能办理合同备案。
五、问: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非重点监管资金是否不需要监管?
答: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的是全程监管,非重点监管资金是相对重点监管资金来说的,重点资金要监管其用途,审批严格;非重点资金审批流程简便,开发企业可根据需要提取,非重点资金应当优先偿还本项目抵押贷款。
六、问: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项目形象进度达到结构封顶并已支付完封顶工程费用的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5%;对项目形象进度达到项目1/2并已支付相应工程建设费用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30%;未支付工程费用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35%。
申请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25%、30%的,须提交相应工程费用支付证明。
七、问:什么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使用监管资金?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个月后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5%;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65%;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95%。
监管项目完成对应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达到重点监管标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非重点监管资金,优先偿还本项目抵押贷款。
八、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哪些情况,不予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申请资金超出用款额度的;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该项目之前用款未按要求使用的;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不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