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优秀历史建筑应予以处罚

2013-08-07 11:01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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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我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原则是什么?

答: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符合保护优先、修旧如旧、安全适用的要求,整体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元素、历史信息和附属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园林景观、设施、设备等。

 

    2、问:既是优秀历史建筑又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该如何保护?

答:根据《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第二条的规定,“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3、问:今年我市将公布多少处优秀历史建筑?

    答:从20125月起,我局组织市优秀历史建筑研究所开展了全市第七批优秀历史建筑推荐申报工作。5月中旬正式开始受理社会各界推荐申报的信息。7月起,开展社会、单位、个人以及各区专班推荐申报的260处(筛除重复后)历史建筑进行走访核查、收集资料工作。8月中旬,组织市优秀历史建筑研究所在各区局调查的基础上开展资料补充和整理工作,确定了21处符合申报条件的历史建筑为本次推荐的重点,并制成电子档案供专家论证。

920日,在函征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的意见后,会同市文化、市国土规划部门开展专家论证,确定了叶蓬公馆、美国美孚石油公司旧址、涂堃山傅绍庭公馆、英国领事馆官邸旧址、顺丰茶栈旧址、中南银行旧址、匹头工会会所、南洋兄弟烟草公司、中华基督教循道公会汉阳文德小学旧址、华中大学榆园、圣米迦勒教堂、华师文学院历史文化学院西区六栋宿舍楼、八大家、兰陵路58-2号、普海春大酒店、国立武汉大学农学院、新洲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陈氏民居、陶铸楼和湖光阁20处符合申报条件的历史建筑。目前,我局已将20处建筑报请市人民政府列为武汉市第七批优秀历史建筑。预计年内,市政府将公布全市第七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目录。

 

    4、问:哪些是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中禁止的行为?

    答:禁止下列危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围墙,改变建筑外墙材料和色彩,在建筑外墙上增设、拆改门窗,改变建筑造型和风格;

    (二)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四)在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五)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

(六)其他危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5、问:对破坏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答:根据《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改建相关设施,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或者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符合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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