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房屋继承登记?
1、问:商品房买受人死亡,如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答:商品房买受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应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持《继承公证书》到“一条龙窗口”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问:办理房屋继承登记,继承人的配偶需要到场签字吗?
答:不需要。根据《物权法》、《继承法》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而继承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办理房屋继承登记,不需要继承人配偶到场签字。
3、问:房屋继承登记是否需要所有的继承人到场共同申请?
答:需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屋继承登记由继承人单方申请。因此,需所有继承人到场共同申请,不能到场的继承人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问:继承权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房屋归所有继承人共同所有,有的继承人不愿配合到场共同申请办理继承房屋登记怎么办?
答:其他继承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人民法院向房屋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后再由房屋登记部门协助办理。
5、问: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甲名下,后乙死亡,乙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同意房屋由甲继承,请问甲要出售房屋,能否持原证直接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答:不能直接办理。甲应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再凭继承公证书到“一条龙窗口”申请办理房屋继承转移登记取得的新《房屋所有权证》,然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
6、问: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要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7、问:房屋所有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精神病患者),如何处置房屋产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向房屋所有权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其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因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除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书外,还应当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