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及装修的禁止行为。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有哪些?
答:(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者厨房的上方;
(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在住宅区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六)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七)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类等宠物;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发生了上述禁止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发生了上述行为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有权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同时,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给类禁止行为。其中:违章装修行为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乱搭乱盖等违法建设行为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理;堆放危险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乱丢垃圾,高空抛物,饲养宠物,噪音污染等行为分别由公安、环保、城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三、业主能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吗?
答:业主、物业使用人因特殊情况业主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等进行改变,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
四、业主装修房屋时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有哪些?
答:业主装修房屋时应注意的事项主要有:
业主装修房屋时禁止行为主要有: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六)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五、小区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如何使用?
答: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优先处分给业主。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开发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
六、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如何使用?
答: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同时,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且场地租赁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