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如何召开?

2013-08-07 10:39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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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条件下可以成立业主大会

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次将会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将会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如何组成?

答: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派员担任。

三、筹备组筹备期间应开展哪些工作?

答:(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前款所列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主要议题是什么?

答:(一)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三)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五)讨论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
  (六)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五、什么是业主?业主的身份如何确认?

答: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六、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须通过多少人数的业主同意?

答: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七、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几年?期满后如何换届选举?

答: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由区房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筹备组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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