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剑指卖车霸王条款 拒不整改最高可罚3万元
(楚天都市报记者 胡勇谋 通讯员 余林洁 刘昕蕾 实习生 吴瑶)武汉年内将推行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向卖车合同“霸王条款”开战,拒不整改者最高罚3万元。昨日,来自武汉市工商局的通报称,今起加大汽车销售纠纷立案查处力度。
武汉市工商局合同处相关人士称,投诉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一部分购车合同,仍存在四大“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
延期提车要扣违约金
武汉工商检查发现,多数汽车销售合同大多规定,消费者未按时付款、提车的,4S店有权解除合同,预付款的一半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而4S店无法交车的,只须返还预付款并赔偿利息。在这样的霸王条款中,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
霸王条款二
关税上调有权涨价
部分汽车销售合同规定:“交车时,如果因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比如关税税则等发生变化,4S店有权提价,买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价格履行合同义务。”
此类条款,完全是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消费者承担了政府调税、厂家调价的风险,也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霸王条款三
混淆定金和预付款
有的汽车销售合同规定,如买方超过约定提车期一个月仍不交付提车余款的,预付款不退。这完全是故意混淆定金和预付款的概念,当消费者违约时,将“预付款”转化为“定金”;而经销商违约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样的条款显然有失公平。
霸王条款四
延期交货属“不可抗力”
还有的汽车销售合同规定:“因地震、自然灾害、生产厂家调整生产计划、物流等不可抗因素影响了交货时间或无法交货,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卖方免除违约责任。”
显然,生产厂家无生产计划、物流都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此条款显然免除了经销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武汉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表示,为了从根本上消除“霸王条款”,将在年内推行《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同时,此类霸王条款拒不改正的,将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开曝光。
据武汉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统计,2011年武汉汽车销售投诉达1727件,2012年迅速升至2409件,增幅达四成,相当于每天6.6起投诉,问题多集中在延期交车、加价提车、定金不退等方面。
责编:娄琦